上门女婿与继子女要赡养父母?
导读: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虽然我们都知道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但是作为上门女婿与继子女要赡养父母吗?小编在下文跟大家说书,请看下文:
一、上门女婿不用赡养亲生父母?
基本案情:由于家里的经济条件差,一直跟着大儿子生活的母亲想让小儿子也给点赡养费。但小儿子以自己已经入赘做了上门女婿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问:“倒插门”做了别人家的上门女婿,就可以不赡养生母了吗?
案例分析: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继承遗产是一种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转让,也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虽然小儿子“倒插门”做了上门女婿,但这并不等同于送养于他人,小儿子与生母之间的母子关系并不能因此解除,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他对亲生母亲仍有赡养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老人要求小儿子给一定赡养费的要求合理合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母亲可以向法院提起索要赡养费之诉。
二、继子女不赡养?
对于生父(母)已经和继母(父)离婚的继子女而言,其是否还需要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这取决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无形成抚养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成年子女还是应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责编: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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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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