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扶养制度的发展进程
导读:
核心内容:亲属扶养制度的发展进程历经原始社会、封建社会、封建社会和建国后四个发展阶段。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亲属扶养制度的发展进程。
亲属扶养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
1.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共同劳动,共享收益,扶养责任由全体氏族成员承担,实行以集体为中心的群体式扶养
2.封建社会
原始社会后期、封建社会,家庭出现,盛行宗法家族制度,对家庭成员的扶养责任有家长承担,实行以家长为中心的家族式扶养。同时在这一时期,特别强调夫权,丈夫为家长,负有养家之责,所以扶养制度表现为明显的夫权式、亲权式性质。
3.近代社会
进入近代社会,相对先进的资本主义思想出现,对这一时期的某些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亲属扶养制度也不例外,逐渐重视被扶养人的利益,发展为以被扶养人为重心的保障式扶养。
4.建国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律确定了家庭成员之间平等互助的扶养关系。1950年我国制定的《婚姻法》关于扶养仅限于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则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1980年的《婚姻法》扩大了扶养范围,增加了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扶养制度保障机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扩大了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承担扶养义务的适用范围。此外还有一系列其他的法律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我国的亲属扶养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等,我国的亲属扶养已经有了相当完备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相关法律知识:
国外亲属扶养制度现状
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外很多国家的法律,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合理,在私法领域尤甚。
对于亲属扶养制度,国外的相关法律虽各有差异,但也有很多方面是一致的。基本上都规定了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直系亲属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是在扶养内容方面,各国立法有所差异。
对扶养主体范围,有的国家规定的较宽。[page]
比如日本,包括夫妻之间、直系血亲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一定情形下的三亲等内的亲属;有的国家规定较窄,如英美德等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仅限于配偶、直系血亲之间,此规定明显不利于社会亲属伦理道德的维护。我觉得对亲属扶养范围,相关法律应规定的宽一些,我比较倾向于日本民法的规定,亲属扶养的主体范围应规定较宽为宜,至少应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直系姻亲之间以及二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如此规定,可以在社会扶助不到位的情况下,更好的保障“弱者”的生存和生活权益。
对扶养的顺序,由于各国的国情、风俗习惯及文化传统的不同,规定各异。
英美法系国家亲属扶养的范围比较小,一般不会出现顺序冲突的现象,但大陆法系中的有些国家,亲属扶养范围广,就需要明文规定,各国在规定的时候,有的采概括主义、有的采列举主义。无论怎样规定,我认为只要有利于操作就行,由法律明确规定扶养义务人和权利人的顺序,有利于协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推诿责任。当然在确定扶养当事人时要坚持男女平等、自愿协商与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
此外对于扶养成立的条件、扶养的程度、扶养的方法及扶养变更、终止的各种情形,有的国家在立法中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有的国家的法律没有涉及,我认为对这些内容,法律都应该有详细的规定,这样有利于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法律能更好的适应司法实践活动。
总之现在国外亲属扶养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虽各有差异,总的来说还是比较完善和科学的,但也不是绝对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种新问题不断出现以及相关法律已经存在的缺陷,都要求立法者不断完善充实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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