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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单独二胎政策6月1日起施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12:58:4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海南单独二胎政策什么时候实施?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即海南单独两孩政策正式落地施行。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对于单独两孩,根据条例的规定,城镇居民一对...

  核心内容:海南单独二胎政策什么时候实施?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即海南单独两孩政策正式落地施行。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对于单独两孩,根据条例的规定,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法律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下午全票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海南实施“单独两孩”正式落地实施。此次条例修订,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基础上,调整了生育政策,加强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完善了奖励扶助制度,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每年多出生3000人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人口问题始终是关系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为稳妥扎实地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查测算和风险评估,我省当前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城镇居民夫妇有9627对,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后,全省每年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多出生3000人左右,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提高0.3个千分点,风险可控,只要不放松计划生育工作,低生育水平仍可保持稳定,我省“十二五”规划的人口总量控制目标仍可顺利完成,对我省经济、社会、教育、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不会造成太大压力。

  但同时,我省人口总量虽然不大,但是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还存在较大差距,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长抓不懈。

  “单独”夫妻可生两孩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对于“单独两孩”,条例规定,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3、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4、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6、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省计生委也表示,海南“单独两孩”6月1日实施后,6月1日零时以后出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两孩”均属合法生育。关于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户籍居民的“单独”夫妇,在申请时,要考虑到孩子今后的落户选择问题,如孩子户口要在海南落户,则需要在海南申请。

  独生子女费每月不低于100元

  据悉,条例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最低基数标准,将城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每月最低30元提高到每月最低100元,鼓励夫妻积极实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page]

  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

  据省计生委介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符合条件再生育二胎的,收回已领取的证书,并从审批那天起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

  加大对失独家庭扶助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生活困难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该规定对失独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家庭的扶助仅限于生活困难这一特殊情形,扶助的范围有限。为此,新《条例》依据上位法将限制性扶助改为普遍性扶助,删去了“生活困难”几个字,并将该款修改为:“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同时规定,扶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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