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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做亲子鉴定,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19:58:0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夫妻在离婚后继续同居,女方怀孕,但男方为避责任玩失踪。女方在孩子出生后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拒不出庭,并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根据女方提供的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夫妻在离婚后继续同居,女方怀孕,但男方为避责任玩失踪。女方在孩子出生后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拒不出庭,并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根据女方提供的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依据:证实男方与生母有亲密关系 依法推定亲子关系

  前度夫妻离婚后余情未了,继续同居。可是女方怀孕后,男方竟然逃避责任玩失踪。孩子出生后,女方告到法院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拒不出庭,连亲子鉴定都不做。记者从广州中院了解到,法官根据女方提供的证据推定亲子关系,判决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阿雄与邓娟(均为化名)原是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婆媳关系不睦,2009年两人协议离婚,但余情未了继续交往并以夫妻名义同居。

  如此一年多,邓娟怀孕了,两人却没有破镜重圆,阿雄反而不辞而别。2011年,邓娟独自在老家生育女儿小青(化名),并无奈地拿着阿雄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女儿的出生证。

  2012年,邓娟向越秀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女儿小青与阿雄是父女关系,要求阿雄每月支付小青的抚养费1500元,直至18周岁止。

  一审期间,邓娟为证明阿雄与小青的父女关系,提交了多项证据,包括证明两人曾是夫妻关系的离婚证、记载小青的父亲是阿雄的《出生医学证明》,两人在 2009年拍摄的亲密拥抱的照片、2010年6月至2012年3月的邮件及QQ聊天记录多份 ,显示两人在离婚后仍以夫妻相称。

  而邓娟的同事亦出庭作证,证实两人在离婚后仍同居。在一、二审期间,邓娟均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但阿雄均拒不到庭, 导致无法进行亲子鉴定。

  终审判决男方:

  月付抚养费千元

  越秀法院一审认为,邓娟负有举证责任,但举证不足,驳回其请求。二审广州中院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邓娟与阿雄离婚距邓娟怀孕的时间不长。同时,邓娟提供的小青出生证明、两人拥抱的照片等证据足以证实其与阿雄存在亲密关系并在怀孕期间与阿雄同居。反观阿雄在一、二审期间均拒不到庭,消极应对诉讼,导致无法进行亲子鉴定,也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故推定小青与阿雄存在亲子关系。判决阿雄每月负担小青的抚养费1000元,至小青年满18周岁止。

  妨碍举证 后果自负

  法官认为,虽然推定亲子关系会对阿雄现有家庭关系带来影响,但如果阿雄确实不是小青生父,仍可以通过亲子鉴定,使其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得以证明。他还可以依据鉴定结果向小青生母主张权利,要求对自己名誉损害承担责任。

  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角度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出发,本案应启动亲子鉴定;鉴于阿雄消极应诉无法进行亲子鉴定,其行为属于举证妨碍。

  三年来,广州中院无亲子鉴定的案件有400多宗,其中有30多件一方坚决否认亲子关系,法院推定成立20多件。

  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可以强制亲子鉴定,如对方当事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则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举证妨碍的不利推定,由拒不配合亲子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这是从法律上给予未成年人的一种救济措施。在审理涉及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法院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时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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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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