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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3 02:05:4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根据继父母子女关系三种不同类型的划分,分别是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关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该如何解除呢?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

  核心内容:根据继父母子女关系三种不同类型的划分,分别是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关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该如何解除呢?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快车小编整理继父母子女具体情况为您分析解除方法。

  一、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自然解除,想解除就解除。

  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就是一种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仅存在伦理上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只要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或生父/母死亡,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就解除了,无需通过其他方式结束彼此关系。

  二、已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否解除?法院的调解协议或或判决解除。

  1、什么是已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继父母子女之间已形成抚育关系的,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一般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这类即使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是同一家庭成员,彼此以亲子相称,也不发生亲子间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类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这一类之间因存在一方抚养另一方的事实,从而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双方互负亲子间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款规定明确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拟制为亲子关系。也就是说甲自幼因父亲与乙的再婚而由乙一直抚养到成年,从而使甲乙之间形成了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2、当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死亡时,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自然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月22日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而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当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死亡时,继父或继母应当继续履行抚育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如果在一方生父母去世之后,父子关系严重恶化,几乎达到水火不容的地步,根据乙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page]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否解除?

  继子女接受继父或继母抚养,在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生父母双亡的情况下,继父或继母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关系的一般不应允许;但因生父母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随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继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领回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已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解除。

  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的,继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4、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否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明确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这条规定说明,在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离婚时,如果继父或继母拒绝对继子女继续抚养,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解除。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解除。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又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准许。但是,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解除?可协议解除或法院判决诉讼解除。

  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即存在着姻亲关系,又存在着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第26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根据这两条规定,准许收养人一方要求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收养人已经成年;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已无法共同生活。由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故和收养关系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一样,同为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即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成立,也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解除,故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可以解除。收养法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两个必备条件,这个解除条件也应当是解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但因收养法只是调整收养关系的法律规范,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由其调整,故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条件的情况下,可参照收养法的规定精神来处理这类纠纷。综上所述,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当然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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