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骗婚证据的合法途径和方式
导读:
在认为某人有这样行为的时候,我们也是需要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因此当认为某一方与自己结婚是为了骗取财产,构成骗婚的话,那么在这个时候,是需要一定的证据来证明对方有这样的一种行为,那么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有什么样的方式?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搜集骗婚证据的合法途径和方式。
第一、 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取证是一个让很多当事人为难的问题,所以,就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如查看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往来书信等。能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对打赢官司至关重要。
第二、自己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第三、无过错方取证要量力而行;
一是共同上当受骗的人的证人证言。
二是骗婚过程中的财礼收据,以及骗婚人的不正常行为表现可采取录音录像。
如果是婚姻诈骗,建议直接到公安局报案,将被骗经过向公安机关陈述,并说明要求提起公诉时附带民事诉讼,追回损失。
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7、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8、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搜集骗婚证据的合法途径和方式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有些案件或是有些证据的收集是比较难的,但是在这个时候,我们也要用合法的途径来收集证据,因为如果采用一些非法的手段收集的证据可是不能采用的。这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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