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意愿可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导读:
女儿在当年父母离婚时已被法院判归母亲抚养,跟随父亲生活的儿子在年满12周岁后表示愿意和母亲一同生活,母亲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能否获得法庭的支持?2016年9月18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婚生儿子涛涛由母亲抚养长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200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确定婚生女孩丽丽由母亲马某抚养,婚生男孩涛涛由父亲张某抚养。判决生效后,涛涛由父亲张某抚养了1年。2009年开始涛涛跟随母亲马某生活。后马某再婚,涛涛仍然跟随马某在河南省生活、学习至今。因监护权在张某处,涛涛虽然在河南读书生活,但户籍却在张某所在的江西省泰和县,对涛涛的学习和生活产生许多不便。张某对马某将涛涛的户籍转至河南的请求不加理会。无奈,马某向法庭起诉,要求依法变更儿子涛涛的抚养权,改由自己抚养。
庭审过程中,涛涛向法官表达了愿意跟随母亲马某共同生活的意愿。被告张某也同意涛涛跟随马某生活,但不同意办理涛涛的户口迁移。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于2007年离婚时,婚生儿子涛涛判归被告张某抚养,但涛涛在随父亲生活1年后要求并实际跟随母亲马某共同生活至今。现涛涛已经年满十二周岁,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为有利于涛涛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和考虑涛涛本人的意愿,且原告马某已经再婚,也有抚养能力,故原告马某诉请变更涛涛的抚养权,法院予以支持。(文中人物为化名)
(原标题:夫妻离异儿子愿随生母生活 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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