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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交给父母抚养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8 04:12:48 人浏览

导读:

案例孩子交给奶奶抚养法院判他失职即将步入而立之年的张军(化名)接到了一张法院传票,把他告上法庭的竟是他的生身母亲,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张军的前妻李娟(化名)。老人起诉的理由是要求二人给付孙...

  案例

  孩子交给奶奶抚养 法院判他失职

  即将步入而立之年的张军(化名)接到了一张法院传票,把他告上法庭的竟是他的生身母亲,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张军的前妻李娟(化名)。老人起诉的理由是要求二人给付孙子的抚养费。

  张军系家中独子,他和李娟经过自由恋爱组建家庭。次年,二人的爱情结晶小强(化名)降生。退休在家的张军母亲李老太太“理所当然”地承担起了照顾孙子的责任。

  因为张军和李娟都是北京小公司的普通白领,收入不高,为了免除小两口的后顾之忧,全力打拼事业,李老太太不仅全心全意出力照顾孙子,还用自己为数不多的退休工资负担起孙子的日常生活开支。

  但是好景不长。小强两岁时,张军和李娟因感情不和选择了分手。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小强由张军抚养,李娟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小强年满18周岁。离婚之后,张军并未亲自照顾小强,仍然将小强寄放在李老太太处,继续由母亲抚养。

  一年后,随着年龄增大,身体状况大不如前的李老太太再三思考后向法院起诉了儿子和前儿媳妇,要求二人担负自己所支付的小强从出生起到起诉时的全部费用,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票据。

  法庭上,张军辩解说,李老太太作为孩子的奶奶,照顾孙子是“天经地义”的。对于母亲向自己提出的支付请求,他表示同意,但却称因工资微薄,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李娟也表示,自己并不像李老太太所说的从不管孩子,离婚后也每月按时支付小强的抚养费。

  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法院查明,小强出生后,确实由李老太太协助李娟抚养。李娟和张军离婚后,虽然两人协议小强归张军,但实际一直由李老太太直接抚养小强。法院认为,张军和李娟作为小强的亲生父母,依法负有当然的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小强出生后,李老太太并没有与儿子、儿媳约定需要给付的抚养费,而是出于亲情自愿协助抚养孙子,这期间要求子女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张军和李娟离婚后,离婚协议约定小强由张军抚养,李娟已经按约定每月支付了抚养费,李老太太再要求李娟支付额外的抚养费,李娟有理由拒绝。而张军作为小强的父亲,并未尽到抚养责任,应该向李老太太支付小强的生活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据此,法院判决,张军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李老太太支付包括小强的教育费、医药费等支出在内的总费用1万余元。

  张军收到判决书后也意识到,抚养孩子是与法律息息相关的责任,他需要为自己的失职买单。

  释法

  老人没有义务必须抚养孙辈

  隔代抚养真的是天经地义的吗?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裴小星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除非出现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情况,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没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的。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一序列担任监护人。

  因此从法律层面讲,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责任。本应安度晚年的父母因“隔代抚养”产生了问题而将子女诉诸法院,无疑对亲情造成了极大伤害。

  隔代抚养 老人可索要哪些赔偿

  根据裴小星法官的审判经验,多数老人是基于亲情自愿为孙子女在生活开销、教育投资、医疗费用等方面花费支出。期间若因某些矛盾起诉索要,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支持。

  裴法官表示,随着老人年事渐高、各种疾病不期而至,孙辈年龄渐长,生活开销日益攀升,为避免日后与子女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老人不妨与子女通过协议约定一定数额的劳动报酬或者就孙辈的花销向子女实报实销。

  而在孩子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另一方依法应当独立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如果由直接抚养一方的老人实际进行抚养,老人在子女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获得法律的支持;而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母,在承担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后,一般无需承担对孩子的抚养责任。

  法院判决张军需要支付给母亲的隔代抚养费中包括小强的教育费、医药费等,都属于用在孩子身上的必要开销。而老人照顾小孩付出更多的是辛苦和精力,这部分劳动能否以劳务的形式讨要吗?

  对此裴法官表示,实践中她尚未遇到类似的请求,但如果老人主张的话,她认为事先有约定的应遵从约定,事先无约定的可参照当地的一般护理标准,结合照顾年限、相处程度和亲情因素酌情确定。

  (原标题:隔代抚养是亲情不是义务)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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