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导读:
市民王女士与丈夫吴某婚后生有一女,但在女儿3岁时,双方因感情不和离了婚,孩子判给王女士抚养,吴某每月定期给付抚养费。离婚后没多久,王女士便将女儿的姓改成了王。吴某得知后,不肯再给女儿抚养费。王女士一怒之下将前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吴某继续给付抚养费。吴某反诉,认为王女士没有权利单独改变女儿的姓,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女儿姓吴。双方的关系陷入僵局,两家甚至发生了几次肢体冲突。
镇司法所了解情况后,联系双方当事人所在村的负责人,主动出面调解。经过多次苦口婆心的劝导和协商,双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孩子的姓氏,孩子继续姓吴,待孩子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吴某同意继续支付抚养费,王女士也同意吴某及家人探望孩子;双方不得再因孩子的姓氏问题发生纠纷。
【律师点评】
针对类似案例,律师表示:对于父母离婚后子女的姓氏问题,除非双方经过协商对改变子女的姓氏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决定子女的姓氏。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应按时付抚养费,一般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1、2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第1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更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原标题:离婚后女方擅自给孩子改姓 男方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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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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