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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19:13:4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的财产具体的表现是什么你?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的财产具体的表现是什么你?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工资、奖金

  根据相关的解释和规定,“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那本组认为这里的“奖金”应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的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以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常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新婚姻法加强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为保护个人财产权,防止有些人不劳而获、借婚姻取得大量财产,应当将个人的经营收益作为个人特有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认为这种意见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应当看到,经营收益与工资、奖金一样,都是个人的收入,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共同财产制下都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否则与法理相悖。如果从事经营的一方怕对方利用婚姻关系侵吞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约定财产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page]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所有,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作品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我们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在婚前,而收益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这里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2、知识产权的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还没有实际收益,此时若离婚,我们认为这部分可期待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应该包括已得和将得。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对于这一点也有人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如果将一方的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而遗嘱继承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处分权,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变更了遗嘱,这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的意义在于,努力从维护个人财产权的角度出发,积极保护个人权利,可这观点是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理论基础,而与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基础观念相对立。如前所述,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而且,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为女婿、儿媳只是分享了其配偶应得的遗产份额,并不影响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但书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这样,也就体现遗嘱人的意愿了。关于赠与的财产,与此同理。[page]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投资的行业也是多种多样的,即包括农、林、牧、副、渔,也包括工、商、学、医等。孳息即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在这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金。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这几项都带有浓厚的时代色彩,它一方面代表着时代的进步,又有着深刻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烙印。其中,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补贴可以说是一种建立在工资关系上的一种福利;住房公积金则直接与工资相关联。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两项则是我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对此我们认为,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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