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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费是否是共同财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9 22:11:24 人浏览

导读:

转业费是否是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上海男士方某突然接到了一份由美国一家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以及身居美国的妻子的离婚诉讼状。方某即向迅峰律师事务所及蒋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并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书》,蒋律师依约做他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此后,蒋律师赴美转而聘请一美国律师为方某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在蒋律师第二次赴美后,他和美 国律师一起与方某之妻签下了财产安置和子女监护抚养协议,还约定方某的妻子每月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400美元等。美国地方法院作出《解除婚姻关系判决》。

  方指责,是代理律师背弃自己不同意离婚的原则,与对方恶意串通,通过订立财产安置协议和子女监护和抚养协议,误导美国法院作出《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他在去年8月向上海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蒋律师赔偿自己物质和精神损失146万余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方某“不同意离婚”的说法不能成立,原告以对方欺诈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方某败诉。

  上海静安区法院谭永玮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方某大可不必急着托人到美国去应诉,而应依法将案子的司法管辖权争取到其所在地的中国法院。他提醒当事人:面对外国法院离婚案的传票甚至是判决书不必惊慌,因为如要在我国发生效力,须经当事人申请并得到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若外国法院的判决有损我国公民的权益,通过有关确认程序,我国法院可以作出不予认可的裁决,这体现了对我国公民的具体司法保护。

  谭法官还说,如我国公民未签收应诉通知或审判缺席,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一般不被我国法院认可。这种未被认可的判决在我国没有法律效力。方某委托律师赴美应诉,造成了美国法院对他的婚姻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其后果只能由他个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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