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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已转让的共同财产如何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9 17:54:57 人浏览

导读: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已转让的共同财产如何办-法律快车律师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已转让的共同财产如何办-法律快车

律师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可以自发现的次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当事人均有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

夫妻共同财产被隐藏或转移的,可直接请求分割财产;共同财产被变卖,若变卖行为有效则仅能请求分割变卖所得价金;如果变卖行为无效,仍可请求分割被变卖的夫妻共同财产;财产被毁损的仅能请求支付赔偿金;伪造债务的,可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共同财产,在返还不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处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惩治离婚时分割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措施主要有: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隐藏是指藏匿,不显露。转移是指改换原物的地方。变卖是指出售财产什物,换取现款。毁损是指损伤、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或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或将婚后所得的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伪造债务是指夫妻本不对债权人负担共同债务而伪造证据证明负担,或者对债权人负担共同债务而夸大其数额。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是指伪造共同债务的目的是在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伪造的共同债务以后获得该共同财产的全部或一部,是否有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企图依据客观的事实加以判断。

分割是指在判决离婚中于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共同财产判决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少分是指人民法院判决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获得比均等分割的份额少的财产。不分是指人民法院判决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不能分得任何共同财产。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同的情况应该作出不同的解释:在一方“隐藏”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而在一方“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果转让的共同财产为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法律行为有效,起诉的一方仅能够请求分割价金而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其他情况下,变卖行为无效,起诉的一方仍然可以请求分割被变卖的共同财产;在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起诉的一方仅能够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一方“伪造债务”的情况下,起诉的一方可以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共同财产,在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在离婚后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是否仍然适用第一款的对于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的规定,法律未予规定。在解释上应该适用,以惩罚加害的一方,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3.人民法院对于上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一方,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罚款、拘留。

[适用须知]

适用本条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本条的责任属于特殊责任,不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事实上的处分行为,该配偶一方应该对他方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 “变卖”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依据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原则上为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隐藏”、“转移”、“伪造债务”的意图在于非法侵占共同财产中属于对方的份额,均构成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适用这些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2.第一款仅适用于判决离婚,第二款既适用于协议离婚,也适用于判决离婚。

3.“隐藏”、“转移”、“变卖”、“伪造债务”如属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应该“不分”,否则,应该“少分”。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应该依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相关规定]

与本条相关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分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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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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