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计划生育 > 二胎 > 山东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

山东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00:16:1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山东省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是什么?山东省超生二胎罚款是以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违法生育子女的情节进行超生罚款。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山东省...

  核心内容:山东省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是什么?山东省超生二胎罚款是以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违法生育子女的情节进行超生罚款。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山东省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

  一、山东省超生罚款的计算基数: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山东省超生罚款的标准:

  (一)对符合可生育二胎的规定,但未提出二胎生育申请的罚款:

  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对符合可生育二胎的规定,但未经批准而生育二胎的罚款:

  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对违反计生条例的规定而生育二胎的超生罚款:

  对不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未婚生育及重婚生育的罚款:

  1、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4、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五)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罚款:

  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收养子女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违法生育的孩次、数量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 生二胎新政策2013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 违法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怎么确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