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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0 11:33:1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我们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应该从在立法上、婚姻法中加强有关婚前财产公证的强制性规定和大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三个方面来完善。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

  核心内容:我们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应该从在立法上、婚姻法中加强有关婚前财产公证的强制性规定和大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三个方面来完善。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

  关于公证的具体法律规范应如何设置,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婚前进行完善:

  1、在立法上适当的介入公权力,应让公证机关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适当的介入。

  尽管我们承认属于民法的范畴,婚姻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调整。但是,婚姻和到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们在承认婚姻法属于私法的同时,也应当借助公权力予以保护。同时,我们也需要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管理。对此,公证机关应加大对婚前财产协议的审查义务。虽然婚姻财产公证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通过理性的思考而做出的行为,但当当事人所作协议不利于对方时,公证人员有权予以制止,提出合理建议,并对此份协议进行调整,使得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都受益。若事后经公证人员查证,当事人中的其中一方在申请公证前即存在借此公证逃避债务的表象,公证人员有权撤销该份公证,视其无效。因婚前财产公证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公证无效。

  2、婚姻法中加强有关婚前财产公证的强制性规定。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其基本原则,对婚姻生活中的一些财产关系可用任意性、授权性和倡导性原则加以确认和调整,因此不宜对婚前财产公证作强制性规定。但某些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民法中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如《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应相差40周岁以上”。由此可见,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公证也应当有强制性的规定。例如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结婚的必要程序纳入法条,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时应当出示婚前财产公证书”;确定婚前财产公证的年限,规定“婚前财产公证的期限为七年,七年后该公证无效,除夫妻二人可亲自共同到公证机关办理新的财产约定公证,但也可不办”。[6]只有这样,才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

  3、扩大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财产的领域,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它们凝聚着夫妻双方的努力和心血,带来的利益不可小视。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随着我国加入WTO,特别是知识产权,其作为人们自身的智力成果(著作权、商标权几专利权)和精神财富具有无形性,法律对此更应加以规范和保护。虽然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的保护这部分财产,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相信技术上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所以,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只有通过立法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均做出公证才能真正减少纠纷。[page]

  尽管婚前财产公证使我国的传统婚姻观念难为情面,但法律对于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确实是一个明智的做法。因为财产关系不像其他的法律关系,它是个复杂而又烦琐的关系,对于财产关系我们需花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去讨论,特别是法律对婚前财产的公证更应该有具体明文的规定及相关解释。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从而减少现实社会中有关财产纠纷引起的夫妻双方反目成仇的局面,同时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总之,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对于社会只有好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

  婚前财产公证相关法律知识

  在结婚时越来越多的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主要原因是:离婚时很多纠纷涉及的就是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很多时候因为时间问题,对婚前个人财产的范Χ就不够明确,于是不少人就选择了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来防止此类纠纷的产生。

  婚前财产公证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Χ、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夫妻或δ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单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δ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Χ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δ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婚前财产的生效不是以公证为条件,但很多时候当事人为了加强他的公信力,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婚前财产律师见证。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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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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