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导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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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修正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在具备一定条件时,某些财产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并没有继续坚持这一做法,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婚姻法规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受赠子女个人婚前财产。
对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当理解为“在归属关系上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财产”,也就是说,根据该财产的性质或目的,只能归某个特定的人所有,而不能归其他人所有,否则就会背离该财产的性质或目的。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应归军人本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部分也应当理解为个人财产,归军人本人所有。此外,一般认为,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也属于这里所说的“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了上述依据夫妻法定财产制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外,夫妻还可以依法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的某些财产归个人单方所有,这些财产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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