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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全面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0 03:35:24 人浏览

导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公证法。这一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公证活动的法律有哪些内容?不再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机关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将公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公证法。这一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公证活动的法律有哪些内容?

  不再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机关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这是从功能方面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出的规定。意味着,第一,公证机构要依法设立;第二,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机构要收费,但不等同于企业,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独立证明并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规定,同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的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的规定,是类似的。也同2000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确定的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一致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为改变现行的公证机构按层级设置的做法,以避免引发不正当竞争,本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证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

  公证法将公证员定义为:“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为强调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并确保其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工作条件和应有的待遇,本法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

  本法还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司法部任命,并由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为吸收有较高法学造诣和丰富法律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员进入公证员队伍,公证法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的债权文书可申请法院执行

  公证书一般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据此,本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构因过错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为了保证公证的客观、真实,防止公证工作中发生违法行为,本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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