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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死亡的兄弟姐妹可以继承遗产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5 12:35:54 人浏览

导读:

继承人在合法继承遗产后,如果出于某些原因突然死亡的话,就会再次引发继承问题。那么此时应该继承哪些遗产呢?又该怎样继承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关于继承人死亡的兄弟姐妹可以继承遗产吗的更多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继承人在合法继承遗产后,如果出于某些原因突然死亡的话,就会再次引发继承问题。那么此时应该继承哪些遗产呢?又该怎样继承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关于继承人死亡的兄弟姐妹可以继承遗产吗的更多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继承人死亡的兄弟姐妹可以继承遗产吗

  1、有遗嘱,按照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由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继承。

  2、《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案情介绍

  甲乙为夫妻,二人于解放前结婚。甲的祖上于解放前分家,分给甲平房六间,此时甲乙已婚并生育子女,乙于1961年因车祸去世,据其子女称,乙生前无遗嘱。乙父先于其去世,而乙母后于其在1963年去世,乙遗有配偶、子女和一个弟弟。文革期间,上述房产上交政府房管部门,文革后落实政策,房产发还给甲。1985年甲取得该房产的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甲的名下。1988年甲立有自书遗嘱四份,将上述全部房产留给其四个子女。甲的子女于近日持甲的自书遗嘱来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经审查认为,此自书遗嘱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甲的子女均对四份自书遗嘱无异议。问公证员能否直接以该遗嘱为依据办理继承权公证?

  法律分析:首先该房产为甲乙二人婚后甲方从其祖上分家继承所得,且共同使用,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该房产应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乙去世后,属于乙的一半房产遗产开始发生继承。在乙的继承人中有其配偶、其父母及其子女。乙的父亲于解放前去世,则其遗产份额应由配偶、母亲和子女共同继承。根据民法原理,共同继承财产不是遗产的形态,而是财产所有权的形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只要继承人不明示放弃继承的权利,则均享有继承权,因此应当认为乙的房产份额已经由各继承人概括继承,只是尚未实际进行分割,因此该遗产已转化为共同继承财产,各继承人之间形成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共同共有关系。后乙母于1963年去世,因其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尚未分割前,即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按照转继承的规定,其应继承的乙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乙母的父母及乙父均在解放前去世,乙有一个弟弟,则该份额应转由乙的弟弟继承。乙的弟弟又于1999年去世,乙弟有妻子和子女若干,则又适用一次转继承,该份额转由乙弟的妻子、子女继承。至此,几经辗转,截至甲去世,甲之子女申请遗嘱继承公证之日,乙的遗产份额应由甲、甲之子女、乙弟的妻子、子女共同继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具体关于继承人死亡的兄弟姐妹可以继承遗产吗的相关内容。继承人死亡后,其应该继承的财产和本人所有的财产会作为全部遗产。而其兄弟姐妹应该按着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来继承。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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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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