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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督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19:11:1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下文是关于我国相应的在于合同监督管理的范围,那么这个范围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将会如何有助于关于合同的监督管理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合同监督管...

  核心内容:下文是关于我国相应的在于合同监督管理的范围,那么这个范围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将会如何有助于关于合同的监督管理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合同监督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监督管理范围,法学界和合同监管部门意见分歧很大。不少法律专家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淡化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监督管理,严格限制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监督管理范围,其主要理由如下:

  1、合同法属于民事法律,合同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只有发生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时,其意思自治的效力才消失,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监督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根据民法原则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宜对这种一般的民事关系进行过多干预;

  2、在实践中,全国每年签订的书面合同约有十几亿份,涉及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政府有关部门很难管得了,也管不好;

  3、当今世界其他国家合同法中几乎都没有专门规定合同的监督管理,我国行政机关如果对民事合同干预过多,则会引起外国人的疑虑,不利于吸引外资和对外贸易。而合同监管部门的不少同志则认为,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合同得到了较普遍的运用,但毕竟我国法制还不健全,仍有很多人不懂法或对合同制度知之甚少,合同交往中不懂怎样运用合同或怎样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现阶段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时有发生,由有关行政机关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或者终止实行全方位监督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少和防止合同欺诈,保护合法经营,因此,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监督管理不是要减弱,而是要加强,监督管理范围不是要缩小,而是要扩大。

  鉴于我国国情,由有关行政机关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合同行为毕竟是私法行为,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应受到充分尊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以此为出发点并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立法应就合同监督管理作如下严格限制:

  1、主体限制,合同监督管理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合同监管机关,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2、管理权限限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而不能超越职权;

  3、法律依据的限制,对合同进行监督处理的内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则不属于监督处理的范围;

  4、只能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利用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则不属于有关合同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

  5、监督处理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除法律(不含地方法规)、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合同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合同效力的认定、违约责任的确定行使认定和处理的职权。以上五个条件相辅相成,共同限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监督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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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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