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营欠债务合伙人连带偿还
导读:
合伙经营中欠下的债务,合伙人是按照股份的多少来承担债务,还是需连带承担全部债务?日前,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此案:个人合伙经营中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合伙人之一向债权人支付全款3496.84元。
张某与他人合伙经营冷鲜猪肉业务,与某肉店一直有业务往来。后因双方终止业务,遂进行了对账,张某作为合伙经营的业务负责人确认结欠肉店3496.84元。因该笔款项张某未支付,产生诉讼。庭审中张某提出,欠钱是事实,但他只是合伙人之一,不应由他一人来承担。张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与他人的合作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确认欠款事实,张某理应还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合伙经营中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张某表示按照合伙中的股份多少来承担债务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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