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调处一起巨额合伙纠纷案
导读:
12月12日,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主持下,4位合伙人领到了20至100万元不等的现金。至此,一起纠缠原、被告长达半年之久的巨额合伙财产分割纠纷,经金华中院开庭调解,仅用了3个工作日便得以顺利分割。
今年4月底,由方某、何某等人在浙江绍兴中国轻纺城共同合伙经营的托运部,因效益不佳而经营终止。在对托运部高达400余万元的合伙财产进行分割时,方某与托运部负责人何某产生重大分歧,双方争执未果,为要回自己的应得份额,方某将何某告上法院。
金华中院立案后,依原告申请,24小时内迅速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并向中国轻纺城发出协助执行书,立即冻结托运部交纳的以被告何某名义存入的营运风险保证金160万元。同时为准确裁判,中院民一庭根据案情又依法追加楼某等2位合伙人为该案被告、托运部管理人金某为该案第三人。
12月8日,该案开庭审理,经过抽丝剥茧般的庭审调查,5位当事人之间复杂的财产关系逐渐明朗。第三人金某承认了自己用于办厂的200余万元资金属托运部合伙财产,而对未分配合伙财产的数额也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一致确认。民一庭法官针对当事人本为紧密的合伙关系和原、被告并无其他尖锐矛盾的事实,并且案件所涉关键事实都已查明,当天下午趁热打铁,通过合议庭耐心的调解工作,原、被告和第三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合伙纠纷案件处理达到理想效果的少而又少,如果不能自行协商或调解,则基本均以撤诉或驳回起诉结案而致纠纷长期处于未决状态。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渠道在哪里,
不告不理是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审判原则,即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然而不久前,盐池县法院莫名地对原告没有要求的支付劳动工资事项作
12月12日,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主持下,4位合伙人领到了20至100万元不等的现金。至此,一起纠缠原、被告长达半年之久的巨额合伙财产分割纠纷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的处理如下:1、双方进行协商;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支付令,由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督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3、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有异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与对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可以发出催告,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当事人可与对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就
一个公司仅可以有一个法人,且仅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同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