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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6 00:29:41 人浏览

导读:

崔普美国公司拖欠中国合资企业巨额货款,美国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更换了地址。中国企业获得胜诉的缺席仲裁裁决后,在河北省国际商会的帮助下与美国律师联系,一起远赴美国参加美国法院的法律程序,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为企业挽回了损失。案由:仲裁裁决在美国

美国公司拖欠中国合资企业巨额货款,美国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更换了地址。中国企业获得胜诉的缺席仲裁裁决后,在河北省国际商会的帮助下与美国律师联系,一起远赴美国参加美国法院的法律程序,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为企业挽回了损失。

  案由:仲裁裁决在美国承认与执行

  申请人:中国某合资企业

  被申请人:美国某公司

  案 情

  2003年初,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拖欠其上百万货款而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向国内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委受理此案后,根据仲裁规则规定向双方送达了仲裁通知和有关仲裁文件,但寄给被申请人的文件以“地址错误”被退回。后仲裁委委托国内某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委托送达。被申请人没有答辩也没有参加开庭审理。仲裁庭进行了缺席审理,于2003年9月9日作出缺席仲裁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的货款及其部分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仲裁费、实际开支。

  执行过程

  申请人获得胜诉裁决后,于2004年初,委托我会法律顾问联系美国律师,寻求仲裁裁决在美国的执行。美国律师先向被申请人发出了律师函敦促其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但被申请人的董事长一直不予理睬,后又声称不拖欠申请人任何货款。于是申请人向美国纽约联邦法院递交了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被申请人仍然没有参加美国纽约联邦法院的法律程序。申请人后向美国法院申请缺席判决,得到了美国法院的支持,法院作出了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的缺席判决。之后,被申请人终于露面,以根本没有收到仲裁通知和其他有关仲裁文件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缺席判决。双方都向美国法院陈述了意见,最后美国法院以被申请人确没有收到仲裁通知,剥夺了其申辩权利为主要原因,撤销了该缺席判决。

  此时,申请人面临着法院对该案件的重新审理,昂贵的律师费、高额的实际开支,让申请人对在美国的诉讼望而怯步。而这也正是被申请人所利用申请人的弱点,所以被申请人的律师运用了各种诉讼手段,要求申请人前往美国进行诉讼。被申请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显而易见,我法律顾问建议申请人前往美国,利用被申请人根本没有想到申请人会去美国参加法律程序,而没有做好任何准备的情况,通过此次行程趁其不备给其造成压力,达成和解。申请人最终接受了我部的建议,并委托崔普律师一同前往。

  执行结果

  申请人的美国之行向被申请人表明了其追回货款的决心,被申请人考虑到高额的律师费支出,在申请人的压力之下,表达了希望和解的意愿。申请人考虑到在美国诉讼的成本,也表示愿意有条件的接受和解。双方就和解数额问题,开始了为期4天的抗衡,在会法律顾问和美国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就和解数额达成了一致,被申请人一次性付清了和解款项,了解了此案。至此长达近6年的拖欠货款纠纷终于有了结果。

  评 析

  从这起美国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给我们中国外贸企业带来了很多的经验教训。首先,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进行交易时,一定要在合同上写明外国企业的地址等具体联系方式,并约定如果外国企业地址等联系方式变更,应当通知中国企业,否则因其地址等联系方式变更而造成重要通知或者仲裁、诉讼中的有关文件不能送达的,应当由外国企业承担不利后果。合同中也可以约定通知等文件的送达方式,以及在仲裁中,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送达的方式。其次,即便是双方合同中约定了外国企业在其地址等联系方式变更后的通知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如果与外国企业失去了联系,中国企业仍有必要对外国企业的新地址等联系方式进行合理查询。查询方式较为可靠和普遍使用的是通过专业的资信调查机构对外国企业的地址等具体联系方式以及外国企业的现状进行调查,确定外国企业的真实地址,以便将重要的通知发给外国企业,并根据外国企业的境况采取下一步的行动。最后,如果进入诉讼或仲裁法律程序,尤其是仲裁程序,仲裁机构无法将仲裁文件正常送达给外国企业,这时查询外国企业地址等联系方式的义务由中国企业承担,企业应当进行合理的查询,首先要通过专业的资信调查机构对外国企业地址再次进行查证并与对方进行联系。虽然,在这之前中国企业已经对外国企业进行了调查,但是在仲裁程序中仍有必要再查询确定外国企业的地址等联系方式,因为外国企业的地址等联系方式有可能再次发生了变动,或者仲裁之前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暂时与中国企业失去了联系,仲裁程序启动后又恢复了原来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更重要的是,在外国企业恶意拒收仲裁文件时,中国企业是否尽到了其合理查询的义务非常重要,关系到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当然,最稳妥的方式是咨询外国企业所在国家的律师,采取外国企业国家法律规定的合法方式送达给外国企业,以避免将来在仲裁裁决到外国企业国家执行时被拒绝执行。

  这起案例在给了中国企业经验教训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仲裁文件有效送达的标准是什么?仲裁文件是否有效送达给当事人是决定仲裁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关系到仲裁机构能否履行了对当事人仲裁权利、义务的通知义务,也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充分行使其参与仲裁的各种权利。仲裁程序结束后,在裁决的执行或撤销程序中,如果因为仲裁文件未能有效送达而导致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未能陈述意见的,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第五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可能会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仲裁文件的送达分为事实送达与法律送达。所谓事实送达,是指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确实收到了有关仲裁文件,而且也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或者外国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实际参加了仲裁程序,这自然没有任何问题。关键是,对于外国企业当事人无法联系,或者外国企业恶意拒收文件或者外国企业实际上已经收到了仲裁文件,但是确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实上收到了,在这种情况下,在满足相关法律规定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条件下,视为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收到了仲裁文件,就是法律送达。那么仲裁文件有效送达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也就是法律送达的条件是应该满足哪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执行地国家?申请人国家?被申请人国家?还是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一般认为仲裁案中送达合法有效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8条对法律送达的有关规定是:“向一方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讯人或投递至收讯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以挂号信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讯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应视为已经送达。”仲裁机构以投递方式将仲裁文件寄送到被送达人的法定注册地址即为有效送达,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规则。

  ——崔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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