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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有何异同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6 01:14:18 人浏览

导读: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承诺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国际商事仲裁的优越性:首先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具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承诺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越性:首先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具有解决争议的迅速性,具有必要的强制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具有司法裁判性质;具有国际因素的仲裁制度;不属于国际公法管辖,处理的是具有跨国因素的私人之间或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商事争议;依据的主要是有关国内法;仲裁裁决可通过国内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

  国际社会从20世纪初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律文件。包括有《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这是目前国际社会在商事仲裁方面一个最具普遍性的国际公约。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签订(通常被简称为《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共16条。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 这是目前国际社会专门规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一个国际公约。在世界银行的倡导和主持下,于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签订,所以,通常被简称为《华盛顿公约》。(三)《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进一步协调世界各国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进一步统一世界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并使国际社会的商事仲裁不再集中伦敦、巴黎等几个有限的城市,为各国制定和修改其本国的仲裁立法提供一个统一的范本,而主持制定,并于1985年6月21日讨论通过的一个商事仲裁方面的示范法典。

  中国内地的商事仲裁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内地的商事仲裁参加的国际条约有:我国已参加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这两个两个有影响的国际条约。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一个民间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一切争议案件。它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独立公正地解决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主要特点是调解与仲裁相结合。调解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一般作法是1.对仲裁程序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因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只适用仲裁地的程序规则。 2.对于仲裁的实体问题,一般采取下列作法: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2)根据仲裁地的冲突法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3)适用国际条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4)对于某些特殊的争议,适用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相同点:1、都是商事仲裁2、都有强制执力。不同点:1、申请法院执行时提交的手续不同。国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2、在国内执行程序不同。对国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撤销,建议重新作出仲裁;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但不可以撤销。国际商事仲裁同诉讼、调解、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不能上诉。国内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的异同之处是:1内国裁决。如果裁决作出地国和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地国是同一国家,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通常认为该裁决属于内国裁决。2外国裁决(1)领域标准,如果裁决是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所在国领域外的国家作出的,该裁决就是外国裁决。大多数国家采纳了这一标准。(2)非内国裁决标准,少数国家除采取领域标准认定外国裁决外,还将在本国领域内作出的又在本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在承认与执行该裁决时适用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1958年《纽约公约》采纳了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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