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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笑不当致人死 民事赔偿责难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2 17:45:59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玩笑引发纠打致他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件。年过六旬的朱某与及今年58岁的施某均系丹徒区上党镇某村村民,平日素无恩怨。2009年5月20日下午5时许,朱某在另一村民家中观看施某与其他村民打扑克牌时,见施某欠牌友几元钱未给

  近日,江苏省镇江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玩笑引发纠打致他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件。

  年过六旬的朱某与及今年58岁的施某均系丹徒区上党镇某村村民,平日素无恩怨。2009年5月20日下午5时许,朱某在另一村民家中观看施某与其他村民打扑克牌时,见施某欠牌友几元钱未给,便随口讲了句玩笑话,讽刺施某惯于在牌桌上拖欠他人赌资。施某听后,认为很丢面子,也对朱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强烈的语言侮辱。后两人均失去理智,相互进行纠打,直至被围观的其他村民拉开。

  施某在纠打中虽未造成任何外伤,但因近一年来患有高血压,回家后片刻即昏迷不醒,虽经医院抢救,但因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经抢救无效于2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施某系脑出血死亡,其情绪激动是脑出血的诱发因素。因朱某的行为未构成犯罪,施某的法定继承人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朱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而朱某认为自己仅跟施某开了一个玩笑,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施某死于高血压,朱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与施某在日常交往中未注意相互尊重,发生口角,进而发展到互相殴打,双方均有过错。在此纠纷中,双方言语及行为均过激,但朱某并无剥夺施某生命的主观恶意,也无法预见自己行为会产生施某死亡的后果。施某因与朱某发生纠纷情绪激动诱发脑出血而死亡,朱某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朱某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由朱某赔偿原告20%的损失为宜。据此依法判决朱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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