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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为何实施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3 00:44:22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强调,今年将修改《国家赔偿法》。这部近几年屡遭指责的法律自颁布至今已有14年。当年的起草者、如今的修改者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说,这部法律有其制度和时代的局限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强调,今年将修改《国家赔偿法》。这部近几年屡遭指责的法律自颁布至今已有14年。当年的起草者、如今的修改者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说,这部法律有其制度和时代的局限性,成为实施最差的法律之一。但它为保护公民权 利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作出了贡献。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项制度。从历史的范畴来看,国家赔偿与国家责任豁免原则有着深刻的渊源。国家责任豁免,这个更多出现在国际法语境中的术语,是以国家主权理论为基础的,在国内法上,其实也是一个古老的法则。在“朕即国家”的专制社会,封建君主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就会以“君权神授”的名义,以“国家主权”的借口,主张国家责任豁免,但其实质,却是君主责任豁免。

  按照姬亚平的观点,在国家责任豁免原则盛行的时代,是不可能产生国家赔偿制度的,或者,即使有国家赔偿,也只是一纸空文。在19世纪前,西方国家盛行“国家绝对主权主义”,以当时的法国为例,就认为国家享有最高主权,而主权属于绝对权力,国家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然而,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卢梭以社会契约论为思想武器,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卢梭认为,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保护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才是理所当然的主权者。在人民主权理论下,国家主权主义和国家责任豁免原则开始从绝对走向相对,国家赔偿变得理所当然。

  在我看来,国家责任豁免与国家赔偿就像一个零和博弈。有学者就认为,国家责任豁免,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对人权的否定和忽视,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否认或忽视人权,便是违反社会契约的一种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成实施最差法律,固然有法条不完善的原因,诸如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赔偿程序的构造存在缺陷等等。但是,这些都是技术因素,法律再好,也需要有公正的司法者来执行它。如果观念不改变,即使国家赔偿的口子开得再大,侵权赔偿的口子也很难打开。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专制传统的国家,“国家主权主义”一直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相应的,到现在,国家责任豁免也都是一条重要的原则。在文革时代,多少违法行为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时至今日,又有谁获得过国家的道歉和赔偿?一般来说,国家赔偿标准可以分为三种,即全部赔偿、补偿和抚慰。我国虽然采取的是一种国家责任有限豁免的补偿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则往往变成了一种象征性抚慰,而这,显然深受国家责任豁免的影响。[page]

  有人担心,如果国家缺少豁免权,政府就会破产,执法者也会消极执法,但是,有侵权就应该有救济,面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国家责任豁免”只有退一步,国家赔偿才会更进一步,人民的权利也才会得到更多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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