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
导读: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就开始实行,历经两次修订,最近一次是2012年10月26日。他是指受害者在受到国家行为时,自身受到的损失和人身伤害。那么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的详细内容吧。
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惩罚原则、补偿原则、慰抚原则。我国的国家赔偿本着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侵害单位的惩罚性的基本要求,作为我国法制系统里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在我国的法治体系里起到重要的作用。
1、惩罚性原则。指赔偿额度标准对侵害主体应具有惩罚性。侵权主体除向受害人补足其实际损失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额外的费用,这种额外的费用实际上已超出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带有惩罚的性质。
2、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以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支付赔偿费用是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
3、慰抚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作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虽应尽可能予以赔偿,但并不一定要进行完全充分的弥补。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既考虑使受害者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弥补,又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状况,最终以慰抚性原则作为国家赔偿标准。
1、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常常被人们认为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典的最直接的依据。
2、法律。包括国家赔偿法法典、民法通则、诉讼法(这里主要指《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等
3、其他涉及国家赔偿的单行法律。单行法律中规定国家赔偿的部分也是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4、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所作的批复及其他规范性解释,也是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渊源。
5、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在我国,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因而判例不是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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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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