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2 09:32:30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青国税发[1999]11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21号)(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1999]11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21号)(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1T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国务院专门召开会议并发出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分别转发通知并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要求搞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认真对待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因此全市广大国税干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全面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正确对待行政复议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目前许多行政执法案件贩诉的主要原因,不光是实体法应用上的问题,而且在程序法应用上出现了错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今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和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以法治税工作。

  二、搞好培训宣传。1T行政复议法是我国继行政处罚法之后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为了搞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市局拟定于9月下旬举办一期行政复议法培训班,为各基层局培训师资,然后由各单位负责培训到全体税务干部。对市局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复议法培训,各基层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并组织参加。各局还应组织全体税务干部学习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年底前市局将对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贯彻情况以闭卷形式进行抽查考试。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搞好内部自身学习的同时,结合实际工作搞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向广大纳税人宣传行政复议法,让广大纳税人了解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了解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及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知识,知道如何运用行政复议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1T行政复议法赋予了复议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执法依据申请审查。因此各单位一是要对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认真真的清理鉴定。凡不符合法定权限、没有法定依据、执法主体不正确或执法程序错误的规范性文件要抓紧进行清理并坚决予以废止;二是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今后市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和各基层局在起草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制定,并与负责税政法规管理的部门会签,各有关单位要高度负责,税政法规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从今年十月一日起,未经会签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下发,未经会签自行下发的文件,其产生的不良后果一律自负; 三是各基层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要及时报送市局备案。

  四、落实具体措施。1T行政复议法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及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坚持便民的原则,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赋予了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等。因此在行政复议法实施前,各单位一是要加强领导。复议机构不健全的要抓紧健全,复议委员会成员已发生变动的应抓紧进行调整和更换;二是要确定好行政复议人员。复议人员一般应是大专以上学历,既懂政务,又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且具有丰富税收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三是要修订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法对现行的复议申请期限及行政复议申请管辖机关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因此,行政处罚文书中向相对人交待行政救济权力的部分内容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各基层税务机关要相应的做好准备工作;三是根据目前税收工作的需要,市局已聘请了法律顾问,各基层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借脑”的方式,聘请具有较高法律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为税收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报市局税政处备案);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行政复议考评制度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以查处和纠正。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税发[199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好这部法律,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现转发给你们。为使各级税务机关做好行政复议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促进各级税务机关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1T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又一重大举措。行政复议法的宗旨是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自觉地将税务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同时还应该认识到行政复议法的实施,一方面建立了对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进行救济的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也建立了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各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
二、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1T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某些方面对原有行政复议制度作了重大改革,比如: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对象,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复议审查范围之内;简化了复议申请程序,延长了复议申请期间;赋予了申请人对地方税务局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的选择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并结合税收工作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制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实施办法。此外,总局还将规范复议文书的格式,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备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三、重视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工作。1T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
学习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使他们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熟悉行政复议制度的各项有关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省级税务机关要对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干部进行专门培训,使他们能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在学习和贯彻行政复议法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1T行政复议法赋予了复议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执法依据(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除外)申请审查。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把关、归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同时一定要对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鉴定,凡不符合法定权限或没有法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予以废止。
五、强化监督和检查。1T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责任追究,是保证行政复议法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考评,发现问题,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强行政复议和法制工作的基础建设。1T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健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高素质的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很难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国务院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注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充实既精通
法律又熟悉税收的专门人才。
  各级税务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作好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准备工作。有关问题和建议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系。
  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国发[199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法1T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简化行政复
议申请程序,更充分地体现便民原则;赋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
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彻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法,做到家喻户晓,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学会用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结合实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人员的培训。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
本地方,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二、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1T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以及县级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各地方可以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具体规定。要在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抓紧修订行政复议文书的规范格式,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对行政复议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具体承办。
三、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1T2.1H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活动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况,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首先要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
查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下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有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行为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或者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四、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1T1T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活动,有错必纠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都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积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列入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给予保证。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中,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必须的设备、工作条件,行政复议机关要给予保障。
五、通过实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1T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明确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能否严格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政府要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并明确地把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作为今年国务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着重抓好的三件大事之一。这种新的形势,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
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放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复议法,使政府的立法工作、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等政府法制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数量大、涉及面广,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
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按照这些规定,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和行政机关的形象。法制工作机构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方、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行政首长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  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行政复议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