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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2 09:05:36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文号:青政发〔1995〕20号(1995年2月11日青政发〔1995〕2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
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1995〕20号

(1995年2月11日 青政发〔1995〕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保证《国家赔偿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政权性质的高度,认识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就要给予赔偿。我国的《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依据《宪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行政赔偿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增加了刑事赔偿的内容,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比较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国家赔偿制度是继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之后又一项重要制度,不仅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安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政府的形象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增强严格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实施《国家赔偿法》作出具体部署,扎扎实实做好这部法律的实施工作。
  二、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赔偿法》,把学习《国家赔偿法》作为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通过学习,不仅要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熟悉、掌握它的具体规定,还要结合各自的个体职责和行政活动的特点,学习掌握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办理赔偿事务的人员的培训。市政府法制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做好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对本地方、本部门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向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赔偿法》,使它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执法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法律武器。
  三、做好行政赔偿事务处理工作,抓紧有关配套制度建设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106号文的要求,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执法行为损害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可能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都需要有一个具体处理赔偿事务的机构并配备办理赔偿事务的人员。具体处理行政赔偿事务的工作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2)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3)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4)会同有关部门对赔偿费使用及责任人员的追偿、处理进行监督;(5)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为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应诉机构,使其能承担起规定的职责任务。
  为保证《国家赔偿法》的正确实施,要抓紧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当前,一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本部门实际,对受理、审理赔偿请求的程序及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加以具体规范。在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前,各单位可暂按《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受理、审理复议申请和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办理。二是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追偿制度。《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建立追偿制度,对于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依法办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结合实际,按照既有利于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不滥用职权,又考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使追偿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追偿条件和追偿标准,并制定办理程序。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实施《国家赔偿法》,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通过实施《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进一步加强对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证作为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依据的各类规定的正确性、合法性。制定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定要严格依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乱规定处罚、收费、审批发证等。上半年,各级行政机关要对自己发布的各类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凡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该修改的及时作出修改,该废止的及时予以废止。
  要严格行政执法。当前,行政执法问题相当突出,一是滥用职权乱执法,如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二是消极怠慢不执法,如不依法管理、不制裁违法行为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形象。《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行政机关因怕赔偿而不严格执法的问题可能会突出起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各级行政机关领导要带头学法、守法、执法,把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滥执法和不执法的追究制度。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建立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
  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是做好《国家赔偿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制监督;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法制监督。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政府和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法制监督的各项工作。要使现行的各种法定监督制度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选拔、关心、培养专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专业人才,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法制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各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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