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释放证错误连连逮捕
导读:
[提要]女子涉嫌拐卖儿童,被警方抓获后投进看守所,8个月后被无罪释放,获释半个多月后方拿到释放证,但这张释放证却让当事人不解和担心:“我明明是个女的,却被写成了男性,释放证上还写着‘2010年9月24日被逮捕’。
【女子求助】“我不想再进看守所”
6月24日上午,47岁的四川女子罗远英来到报社求助,称她不想再进看守所了,让记者“帮帮忙”。
罗远英家住四川省合江县农村,2009年9月份被郑州管城警方送进了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罗远英说,她莫名其妙地被民警抓走,然后被关押了8个月,直到今年5月5日,她被放了出来。
获释时,她没拿到释放证。通知她“出来”的看守所工作人员告诉她:“过一段时间再来拿释放证。”
罗远英说,当时是管城分局某派出所的民警把她从第一看守所接出来的。之后,又送了她10元钱,让她打车回家。
几天前,她到管城分局某派出所了解情况,讨要释放证。当时接她出来的民警把一张释放证给了她。
【纸上离奇】释放证上男女不分
罗远英从兜里拿出一张纸,印有“郑州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字样,下面的案件“字”、“号”均未填写,内容如下:“兹有罗远英,性别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9月24日被逮捕。现因管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罗远英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建议撤回起诉……经管城区公安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落款为2010年5月5日,日期上加盖了“郑州市第一看守所释放专用”红色印章。
罗远英说,这张释放证上的内容与自己的情况风马牛不相及。
罗远英说,2009年9月9日,她被管城区的一个派出所抓走,两天后被送到了郑州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今年5月5日被释放。而释放证上却写着“2010年9月24日被逮捕”。这让罗远英感到害怕:“今年9月份还没到,难道他们又把我的罪定好了,还要来抓我?”
【自述案情】莫名被关押8个月
莫名其妙被关进看守所,稀里糊涂又被放了出来,罗远英说自己像做了一场梦。
6年前,罗远英因不堪忍受丈夫经常性的酒后毒打,她跑到郑州打工,其间认识了50多岁的南阳人郑某。郑某当时在郑州干装卸工。不久,两人生活在一起。 2008年农历七月十八,罗远英生下了她和郑某的第二个闺女。产后第4天,郑某说无力养育孩子,称要把刚出生的女婴送人。罗远英虽感到不舍,但迫于现实无奈,也就没说啥。[page]
时间很快过了一年。罗远英说,2009年9月9日上午,管城公安分局的民警突然出现在罗远英所租的民房里,郑某随即被带走。当天中午,民警再次到来,说罗远英涉嫌拐卖儿童,将她带走,然后在第一看守所关押了8个月。
罗远英说,她后来才知道,是郑某将女婴卖给了别人,被人告发了,郑某后来因此被关进了监狱。
【管城警方】案子确实是他们办的
24日上午,记者跟随罗远英来到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
接待室的民警说,如果想了解办案情况,应该找办案单位或者办案民警。
罗远英不知道办案民警的名字,只好跑到管城分局刑侦大队。刑侦大队教导员张钊表示,经初步了解,罗远英的案子确实是他们办的,但是具体情况还需要进一步了解。
【看守所】错误是办案单位填写的
24日下午,记者随罗远英又来到郑州市第一看守所。“我们这里就是一个‘仓库’,办案单位带着相关手续来我们这里送人,就放这里了。然后,再有人拿着手续来提人,我们就又放出去了。”看守所办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这样比喻看守所的职责。他说,释放证上的内容由办案单位填写,所以释放证上出错的问题,责任在办案单位。
这位民警说,虽是这样,但看守所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比如,释放证上的这些明显的错误,看守所民警在释放时,应察觉到。
【律师说法】追究责任+国家赔偿
“罗远英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葛晓清律师认为,从目前情况看,是公安机关把罗远英送到了第一看守所,而且最后又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把她从看守所接了出来。根据谁做出错误决定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应该是公安机关承担责任。罗远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8个月的上一年全国平均工资。此外,她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对于释放证上的错误,办案民警已涉嫌渎职。罗远英可向公安系统的纪检、督察部门举报投诉,还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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