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的概念
导读:
我国公司法中只有公司合并而没有公司兼并的规定,“兼并”究竟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在国外,使用较多的是“并购”。在我国的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兼并与合并相同,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兼并与收购相同。
综观《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兼并”所作的广义解释和《布莱克法律大词典》的狭义解释,“兼并”是指为了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减少竞争对手,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效率等原因,多个独立的企业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法律行为。它包括三种具体形式,即:①公司合并;②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③一个公司通过购买另一个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来控制该公司。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三种形式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人们之所以将这三种行为合在一起统称为兼并,是因为它们在经济的意义上可以达到相同或类似的结果。这三种行为的最终结果都是使多个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处于一个共同的经营管辖之下,达到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扩大规模经营效益、拓展更广泛市场、交流技术信息等目的。但这三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首先,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是被合并的公司法人主体消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等其他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于合并后的公司,民法上称之为“吸收合并”;其次,公司财产购买的兼并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被购买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购买公司,购买公司和被购买公司法人实体都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因此都要进行变更登记,此即人们通常所称的“营业转让”;第三种,通过收购股份兼并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收购公司获得了被收购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被收购公司的法人地位并未改变,第三种兼并形式就是“公司收购
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对兼并下的定义是:“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199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对此进行了修正,对兼并的定义是:“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丧失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改变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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