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的模式
导读:
股权要约收购的模式
1.强制要约收购与自愿要约收购
根据收购方是自愿的还是被动的发出收购要约,要约收购分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自愿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自主决定通过发出收购要约以增持目标公司股份而进行的收购。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己经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并拟继续增持或者从一定比例以下拟增持并超过该比例股份时,必须向日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购买其持有的股份的要约,以完成收购。通常在收购比例较低(例如低于30%)的情况下,收购人发出的收购要约均属自愿要约。但当收购比例超过一定比例(例如超过30%),一些国家规定收购人必须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即强制要约收购。采用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有英国、法国、比利时、西班牙、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起始点从30%到50%不等。采取自愿要约收购制度的有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及我国的台湾
2.部分要约收购与全部要约收购
根据要约人欲收购的股份数量,可将要约收购分为全部收购与部分收购。全部收购是指收购人以取得目标公司100%股份为目的的收购。值得注意的是全部收购的结果并不一定是取得全部股份,100%股份只是全部收购的目标,至于是否能够实现并不是收购人主观能够控制的。部分收购是指收购人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欲收购少于目标公司100%股份。是否应当允许部分要约收购在各国都存在争议。支持部分要约收购的学者一般强调它对形成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作用,认为它具有以下优点:(1)部分要约收购有利于要约人以有限的资源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因此与全面要约收购相比,它更利于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投资者投资更多的行业;(2)有利于私人直接投资,容易形成合资关系;(3)使收购者在向全面收购发展的过程中进一步了解潜在的被收购者。[8]反对部分要约收购的学者则从目标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认为部分要约收购难保公平。一方面部分要约收购可能造成对目标公司股东的不公平。如果要约人成功地进行了部分要约收购,目标公司就处于要约人控制之下,未接受要约的股东就处于少数股东地位,而要约人可能为其自身利益而不是为全体股东的利益经营公司。有的要约人为实施收购,往往事先向金融机构举债,在收购成者认为收购准则之所以不鼓励部分要约,是因为迫使一个股东成为公司的少数股东,而不给予其出售股份的权利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部分要约收购具有强迫性,尤其在双层收购(two-tie tender offer)[10]中。此外,要约收购价格一般均高于目标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以使受要约人乐于接受要约,要约价格通常又不能充分体现目标公司股份的真实价值以使要约人有利可图。在面临部分要约收购时,受要约人就处于两难的境地:如果接受要约,他们可能损失获得更高溢价的机会;如果不接受,可能导致不利的后果。因此,他们往往假定其他人会接受要约,从而接受要约。从这个意义上说,在部分要约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股东就很难自由地行使他们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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