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导读:
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最基本制度。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企业产权制度,就是以所有权为基础,以产权主体明晰化、产权关系规范化、产权流转市场化为特征的企业财产制度。农村实行改革以来,乡镇集体企业实现了经营机制的转换,产权关系明显改善。但从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说,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还很模糊,产权设置还很不规范,乡村行政组织和集体企业的关系还未理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并未形成。产权制度方面的缺陷,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权主体缺位或虚置。产权主体缺位,即所有者的所有权不到位,或者有名无实,其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力得不到落实。
十几年来,农村经营制度的改革,对社区集体企业财产制度本身的影响,主要在实现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并没有解决企业产权主体人格化的问题。乡镇集体企业是在农民集体资金创办的企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归属所在社区农民。但在现实中,农民既没有决策权又无监督权,只是名义上的所有者。乡镇集体企业处于“人人有权而人人又无份”的虚置状态,产权关系出现错位:乡村农民集体具有名义上的所有权而无决策权和收益权,乡村行政组织具有事实上的决策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权;与产权权能相联系的利益风险承担者,不是控制者(乡村行政组织)和经营者(承包者),实际上是乡村农民集体。这种错位的产权关系与现代企业产权原则的要求相悖--权利和义务分离,收益与风险分离。由于对企业的经营权缺乏有效的产权约束,问题和矛盾的出现便不可避免。乡村企业农民对企业因没有产权意义上的监督权和收益权,利益机制差,参与意识淡薄;对企业普通存在的短期行为无法从产权机制上加以限制和约束,企业负盈不负亏,资产存量消耗严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流动和资金联合不断加强,在原有产权关系尚未规范的情况下,多元化的再投资行为使本来就不清晰的产权关系更加趋于混乱。二是政企不分,企业缺乏独立法人地位,经营行为扭曲,经营机制弱化。由于乡镇集体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缺位,产权自然落入乡村行政组织手中,甚至落入个别乡村领导者手中。乡村行政组织中集政权、财权于一身,控制着企业的投资决策、收益分配、人事任免和资产处置等。虽然乡村行政组织实际行使产权,但却不承担经营风险,对企业的经营后果不负任何责任。乡镇企业只不过是乡村行政组织的附庸,其经营行为主要受行政组织的支配,而市场主体所要求的产权难以到位,只拥有有限的分配处置权。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空洞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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