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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1 10:47:43 人浏览

导读:

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最基本制度。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企业产权制度,就是以所有权为基础,以产权主体明晰化、产权关系规范化、产权

  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最基本制度。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企业产权制度,就是以所有权为基础,以产权主体明晰化、产权关系规范化、产权流转市场化为特征的企业财产制度。农村实行改革以来,乡镇集体企业实现了经营机制的转换,产权关系明显改善。但从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说,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还很模糊,产权设置还很不规范,乡村行政组织和集体企业的关系还未理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并未形成。产权制度方面的缺陷,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权主体缺位或虚置。产权主体缺位,即所有者的所有权不到位,或者有名无实,其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力得不到落实。

  十几年来,农村经营制度的改革,对社区集体企业财产制度本身的影响,主要在实现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并没有解决企业产权主体人格化的问题。乡镇集体企业是在农民集体资金创办的企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归属所在社区农民。但在现实中,农民既没有决策权又无监督权,只是名义上的所有者。乡镇集体企业处于“人人有权而人人又无份”的虚置状态,产权关系出现错位:乡村农民集体具有名义上的所有权而无决策权和收益权,乡村行政组织具有事实上的决策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权;与产权权能相联系的利益风险承担者,不是控制者(乡村行政组织)和经营者(承包者),实际上是乡村农民集体。这种错位的产权关系与现代企业产权原则的要求相悖--权利和义务分离,收益与风险分离。由于对企业的经营权缺乏有效的产权约束,问题和矛盾的出现便不可避免。乡村企业农民对企业因没有产权意义上的监督权和收益权,利益机制差,参与意识淡薄;对企业普通存在的短期行为无法从产权机制上加以限制和约束,企业负盈不负亏,资产存量消耗严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流动和资金联合不断加强,在原有产权关系尚未规范的情况下,多元化的再投资行为使本来就不清晰的产权关系更加趋于混乱。二是政企不分,企业缺乏独立法人地位,经营行为扭曲,经营机制弱化。由于乡镇集体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缺位,产权自然落入乡村行政组织手中,甚至落入个别乡村领导者手中。乡村行政组织中集政权、财权于一身,控制着企业的投资决策、收益分配、人事任免和资产处置等。虽然乡村行政组织实际行使产权,但却不承担经营风险,对企业的经营后果不负任何责任。乡镇企业只不过是乡村行政组织的附庸,其经营行为主要受行政组织的支配,而市场主体所要求的产权难以到位,只拥有有限的分配处置权。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空洞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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