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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平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目的、手段的结合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4 06:00:24 人浏览

导读:

按西方现代资本结构理论,企业的融资顺序应遵循啄食理论(peckingorder),即内源融资优先,债权融资次之,股权融资最后。而我国企业的融资顺序却与之恰恰相反:即先股权融资,再债权融资,最后才是内源融资。债务融资有税盾的作用,而股权融资则没有。且股权融资的风险

  按西方现代资本结构理论,企业的融资顺序应遵循"啄食"理论(pecking order),即内源融资优先,债权融资次之,股权融资最后。而我国企业的融资顺序却与之恰恰相反:即先股权融资,再债权融资,最后才是内源融资。债务融资有税盾的作用,而股权融资则没有。且股权融资的风险要大于债权融资的风险,股东要求的回报率也高于债权人的。所以,债权融资的成本低于股权融资成本,同时债权融资的还可以带来正的财务杠杆收益。从这一理论,西方国家的融资结构符合这一理论。那为什么这一理论有悖于我国的现实呢?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国有企业的管理层竟相借壳或买壳上市呢?甚至每年不惜花费高昂的各项费用一次又一次的申请审批上市呢?而与之相对应的国外的一些效益好的公司却不愿意上市融资。并且许多上市公司在上市前业绩都很好,上市后进行了大量的股权融资从理论上业绩应该更好,但实际结果却恰恰相反--业绩越来越差。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本文仅从冰山的一角--上市公司的非公平关联交易,来说明以上问题的关键原因。

  那么我们先从会计的角度了解关联交易与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含义及其相关内容来分析上面的问题。

  (一)关联交易的含义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文件"关联方披露"一章对关联方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定义,关联方即是指在制定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将该方定义为关联方。

  那么关联交易的含义则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那么非公平关联交易又是什么呢?从上市公司的实际运作来讲,由于我国股份制经济较晚,大部分上市公司是从母公司及其他关联交易在所难免,因此造成普遍的关联现象,惯例是只要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并保持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但如果交易价格有失公允。存在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益的事实,则构成了非公平的关联交易。因此,所谓公司的非公平关联交易是指公司的关联方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关联方自己手中或将关联方的利益灌输至公司之中的过程。

  (二)非公平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

  如果以上市公司作为研究中心,从利益转移的方向来讲,非公平关联交易可以大致分为索取型关联交易与付出型关联交易两大类。

  索取型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包括企业管理层)利用其控制地位或代理权优势,通过关联交易占有上市公司的资源或直接将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至母公司、其他关联方或个人手中。索取型关联交易无疑直接损害了上市公司其他权益者的利益其较常见的方式是:1,关联方廉价或无偿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2,上市公司为关联方的贷款进行担保;3,关联方向上市公司高价转让资产(尤其是优质资产);4,关联方向上市公司低价收购股权(尤其是优质资产,包括采取管理层收购MBO的 方式);5,关联方向上市公司高价供应原材料;6,关联方向上市公司低价收购产品然后转售以获取盈利等;7,由上市公司承担关联方的费用如:管理费用、广告费用、无形资产使用费、研究开发费用等;8,关联方(尤其是企业管理层)向上市公司索取高额薪酬、激励奖励、福利和利用代理权获得额外的收益。

  付出型关联交易一般是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为保住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或实现扭亏,避免摘牌,通过与关联方进行关联购销、资产重组、资产租赁、资产托管、承包经营等,将关联方的利益转移至上市公司,务求在短期内人为的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付出型关联交易具体的交易方式与索取型关联交易正好相反。

  (三)、非公平关联交易存在的历史及现实基础:

  企业在最初的形态下,即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拥有企业100%的所有权的情况下,非公平关联交易没有存在的基础。

  随着企业形态的发展,为了扩大企业的规模,企业经历了由股权集中到股权分散的过程,从而导致公司制的产生。现代的企业公司分为由控股股东控制型的公司和非控股股东(经营者)控制的公司。

  控股股东不直接拥有被控股公司的股份,而是通过绝对控股多层次的公司,最终绝对控股目标被控股公司。多层控股模式下控股股东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只要层次足够大则可以趋于无限小,但却拥有绝对控制权,所以目标公司通过非公平关联遭到的损失控股股东的承担会趋于无限小。

  随着公司制的进一步发展,公司的股权进步分散,大公司的控制权从股东手中转移至经理层手中,出现了所谓的经营者控制型企业,又称内部人控制。在经营者控制型公司下,由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并分属众多股东所有,股东的所有权控制力极为有限。管理层对公司有较强的控制力。如果由于监管不严,企业管理层完全可以滥用控制权将公司的利益通过非公平关联交易转移至管理层自己控制的公司中。由于企业管理层持有公司的股权很少,基本上不用承担非公平关联交易给企业带来亏损,因此危害性更大。

  我国企业大都属于所有权缺位下的内部人控制的企业。由于国有企业所有权产权的归属并不明晰,于是就使我们上市公司在控制权上出现了颇为独特的所有权缺位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我国上市公司独特的股权结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分隔,非流通股股东获得的非流通股通常是以固定资产评估后折价获得的,而流通股股东是以现金在二级市场购入,即使是首发认购所得,至少也在20倍市盈率以上,如果是配股、增发认购所得,则市盈率通常在35倍以上,如果是在二级市场正常买入,平均市盈率在40倍左右。

  因此,流通股股东要获得同样比例的股权,所付出的代价,多数情况下是数倍于非流通股股东,故非流通股股东通过非公平关联交易谋取的收益,实际上主要是流通股股东"贡献"的。更为惊人的是,在我们目前企业普遍存在所有权缺位下的内部控制现象,这些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内部人在企业是持有股票的管理层。当其非公平关联交易是以内部持股控制的关联公司作为利润转移对象时,则上市公司承担了100%的损失,而内部人持股控制的关联公司则获得了100%的收益。

  以上列述了非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和存在基础。有了上面的铺垫,再看看非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中是如何作为目的和手段的结合体的。

  (四)实施非公平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中的目的、手段分析[page]

  控股公司进行的大量非公平关联交易的最终目的是从上市公司转移资源或利润 。中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几乎全部为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的股本比例不仅大大低于非流通股而且极为分散,所以公司的融资决策权事实上完全掌握在非流通股股东手中。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决定融资定价获得显性的超额资本收益。比如: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市场价格操纵,可以提高融资定价从而提高资本溢价,或者获得二级市场的投机差价;通过减少债务融资减少还本付息的"硬约束",从而控制更多的现金流量并从中获取隐性收益;利用信息不对称将劣质资产"优化"后,以优质资产名义融入流通股股东的现金资产。再或是对于以上市的公司与中介机构联手造假粉饰财务报表以获取股权再融资的资格,目的是获取更多的现金流入等等。总之,惯用手段是"先输血后抽血",控股股东拿走的是真金银,还回来的却是一些对上市公司经营用处不大的资产。

  关联方尽管进行了大量的付出型关联交易,但大多数情况下,关联交易的最终目的仍然是利用付出型关联交易包装好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途径进一步再融资,便于关联方在未来实施更大规模的索取型关联交易。因此,付出型关联交易只是手段,而索取型关联交易却是最终目的。因此,非公平关联交易的两个分类在为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中转移资金起着关键的作用。两类一个是手段型的,一个是目的型的,二者同属于非公平关联交易。因此我们可以说非公平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利用股权融资转移利润和资金的手段和目的的结合体。图1描述了我国关联方利用非公平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过程。

  只要产权与经营权分离就必然产生公司控制权和约束监管问题。无论是美英的股权分散下的内部人控制型,还是日德的股权集中下的大股东集团控制型,或者是我国所有权下缺位的内部人控制型,无论什么型,他们只是在不同的监管体系和制约体系下,其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不同罢了。新兴国家 (中国)以外部关联交易为主,成熟国家 (美国)以内部关联交易为主。

  在监管体系、制约体系相对完善的情况下,以美国代表更多的是采取内部的关联交易,企业管理层高得惊人的薪酬、补贴及期权,而后是在中介机构"帮助"下的证券造假,再披上一些华丽的创新外衣,就有了安然、世通、安达信的惊天大案。

  我国内部人在监管体系约束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更多的是采取外部的关联交易,常见的如占用资金、提供担保、高价买入、低价卖出进行资金流出转移,依旧是在中介机构运作失效的帮助下进行证券造假,再辅之以模糊的披露甚至不披露、不得已时延后披露,最后以获得监管部门的公开谴责,造假成本极低地收场。但是资金已流出到内部人想要流去的地方,结果造成了公司的业绩的下滑,市场的不景气。他们虽具有不同的形式,但包含着相同的手段和目的罢了。

  参考书目:

  中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北京,1997.5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2000》,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浙江大学课题组:《上市公司并购动机分析》,上海,《上证联合研究报告》,2003

  黄少安、张岗岗:《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分析》,《经济研究》2001年第11期

  阎达五、耿建新、刘文鹏:《我国上市公司配股融资行为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2001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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