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股东代位诉讼
导读:
新公司法股东代位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行为会影响公司运营、声誉。公司声誉和运营关系公司利益。为防止中、小股东权利滥用权力的恶意诉讼,为了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恶意侵害。新公司法明确规定:
1、设立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
穷尽内部救济手段是公司派生诉讼法律制度必要的程序设计。作用是先寻求管理层和中小股东对公司利益的一致维护,化解公司和股东的冲突;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降低各方损失。
股东提起代位诉讼前提是:公司拒绝或怠于向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条件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限制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对适格股东持股数量的要求: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对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的持股数量要求。该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持股数量区别对待: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权视为单独股东权,而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权视为少数股东权,即股东须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对适格股东持股时间的要求:新《公司法》仅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持股时间做了限制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股东的持股时间未作限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公司股份才有权向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出要求起诉的请求,也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股东才有权在法定条件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派生诉讼。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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