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到底有没有效
导读: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到底有没有效?弟弟小周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答应以本人身份或本人名下企业身份贷款,帮哥哥大周偿还所欠债务。事后却未能按时还款,并辩称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偿还。其出具承诺书到底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呢?近日,泰州高港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4年1月,原告陈某与大周就双方债务,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大周所欠的526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同年3月,小周又向陈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自愿以本人身份或本人企业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身份贷款,代为偿还哥哥大周所欠陈某债务,并在承诺书上签字。
眼看最后还款日期到了,自己却没收到钱,于是陈某起诉至泰州高港法院。庭审中,小周辩称,自己当初出具的承诺书系职务行为,应由自己名下的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泰州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周虽是这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出具承诺书加入他人债务的行为,并非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职务行为,也与公司经营无关,属个人行为,故小周应对哥哥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承诺书上承诺人处盖章,该承诺书对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应对周甲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大周作为借款人对其所欠陈某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点评】
民事主体应对其所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弟弟小周在哥哥未能还款的情况下,向债权人陈某出具承诺书,同意代为偿还债务,其行为属于债务加入,故应当按照承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但小周并未按照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对小周有关其系以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作出承诺,应由该公司承担责任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原标题: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效力之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签订合同时,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在合同等文件上签字,但未加盖法人印章情况下,对于这样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签字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人是我们常常会看到、听到的四个词。这是四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却常常搞不清楚它们的区别,甚至有人根本就不明白什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实现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的行为是由其代表的公司、企业来承担责任,但在很多情形,法定代表人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