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法律责任 > 失信上市公司联合惩戒的措施

失信上市公司联合惩戒的措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2 16:20:34 人浏览

导读:

失信上市公司联合惩戒的措施有哪些内容?根据22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规定了16个具体措施,譬如)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和...

  失信上市公司联合惩戒的措施有哪些内容?根据22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规定了16个具体措施,譬如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和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债券。

  (二)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三)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参考。

  (五)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的依据或者参考。

  (六)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的依据或者参考。

  (七)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对违法失信的境内上市公司,限制其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对违法失信的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限制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八)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参考依据。

  (九)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十一)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

  (十二)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以参考

  对违法失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以参考。

  (十三)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将违法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十四)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中国证监会在门户网站公布违法失信信息的同时,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十五)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各金融机构将当事人诚信状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

  (十六)其他措施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一律不授予先进荣誉。

  (责任编辑:六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