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工程纠纷 > 工程造价纠纷 > 北京建筑工程造价新规解析

北京建筑工程造价新规解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22:00:39 人浏览

导读:

8月6日,北京建筑工程造价新规征求意见,针对建筑工程造价作出了详细规定,意见稿指出,建筑工程的估算、评审应当由发改委等部门组织实施,不得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此外,进行国有投资的,应采用工程量清单...

  8月6日,北京建筑工程造价新规征求意见,针对建筑工程造价作出了详细规定,意见稿指出,建筑工程的估算、评审应当由发改委等部门组织实施,不得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此外,进行国有投资的,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建筑工程造价的规定详细介绍。

  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北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工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间,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

  工程的估算评审应当由发改委等部门组织实施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工程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应当由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突破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核准。同时,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额委托设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擅自突破批准的投资概算限额。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依法招标发包的,应当设立最高投标限价,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其他资金投资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发包的,可以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任意压低最高投标限价。

  印章、造价事项的严格禁止

  《办法》还列明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如: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涂改、倒卖、租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得为获得不当利益而有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不得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page]

  违反规定者,由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书或建议撤销其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收回其专用章或者执业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转包其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贿赂,或者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相互串通,弄虚作假,为获得不当利益而有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等。

  违规企业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按照单位罚额的50%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六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