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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三大原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1 11:08:11 人浏览

导读:

生活中引发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三大原因分别是因监理期限的确定引发争议、因延期监理费用的计算引发诉讼和因监理服务的优劣引发诉讼,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

  生活中引发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三大原因分别是因监理期限的确定引发争议、因延期监理费用的计算引发诉讼和因监理服务的优劣引发诉讼,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1、因监理期限的确定引发争议

  由于监理工作周期长短直接影响监理费用的最终结算,故当事人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对监理期限的起始时间提出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应遵循监理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有的主张应从工程开工日起至实际完工日止,有的主张应算至工程竣工验收日,常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诉讼。

  2、因延期监理费用的计算引发诉讼

  当工期延长、工程量增加时,在监理方继续履行监理义务是否应获得延期监理费以及具体金额计算等问题上,若双方当事人未在监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则易引发纷争。监理方一般要求按延长的期限以及工程量增加作为计算依据主张相应费用;业主方则以仅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延迟,而按整个工程延迟时间计算增加监理费用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调整。

  3、因监理服务的优劣引发诉讼

  部分案件中,业主方认为监理方所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如未按约到场监管,未定期记录、报送监理日志,对施工方施工中的不当行为未及时指出,致使工程项目存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故要求监理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拒付监理费;而监理方则认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尚处于保修期,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保修义务,而非由监理方承担责任,因此引发诉讼。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相关知识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监理人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交货,交图)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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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二)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3、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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