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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草方对其在合同中提供的资料或说明何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1 03:18:13 人浏览

导读:

土地开发合同建房招标投标房地产项目">建筑合同尤其需要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配合履行合同。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诚实信用,善意、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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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尤其需要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配合履行合同。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诚实信用,善意、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都有义务提供与合同有关的有关重要事实或资料,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尤其要求在一方当事人独占某些资料,或有优势的情况下,有义务将这些资料披露给相应的当事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比较复杂,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责任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般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肯定性的资料或说明要负责任,对提供的一般参考性的意见则不必负责。
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承包一项飞机场跑道工程。承包商起诉业主要求支付额外工作的费用。承包商声称,在施工期间,他为了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到施工现场以外运来填充用底土。而业主曾向承包商保证可以使用现场已有的弃土,这些弃土足够承包商施工用的填充用底土。有关合同条款是这样规定的:“可以确保承包商取得工程的表层和底层材料……承包商可以在施工现场的范围内取得这些材料。”
法院认为,合同中所使用的“可以”一词不足以说明业主提供的情况时参考性的,而不是肯定性的。由于业主提供的情况说明时参考性的,承包商在决定以来这个说明以前应当作进一步的调查,因此,业主不应当承当责任。
在另一个案例中,承包商在施工中遇到了地表以下的大石头。承包商认为业主提供的资料错误,违反了合同义务,要求索赔。法院调查发现,承包商知道业主已经做了地表以下的地质测试,也知道这些报告的资料保存在业主处可供承包商查询。承包商认为业主没有让承包商具体了解某些事实违反了合同义务。法院没有采纳承包商的意见,认为业主没有对地表以下状况作出任何形式的说明,也就没有误导承包商的事实。
法院总结道:“一、没有证据表明业主有提供错误事实和误导信息的故意企图;二、业主没有提供关于地表下土壤的错误和误导信息,而且承包商有合理的理由依赖上述信息;三、业主没有义务警告投标人可能存在大石头的情况,实际上存在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在现场调查时是明显的。
法院还进一步区分了部分事实误导和被告没有任何表示两种情况。法院指出不能因沉默本身而起诉。一个粗心的承包商不能将自己疏于勤勉的过失通过指控业主有欺诈性隐瞒事实得到补偿。
在另一个案例中,法院指出业主正确地在图纸中说明了有关试验性钻探的结果。业主拥有的资料承包商都可以得到。对地下地质状况的业主不比承包商占优势。业主的资料是根据第六号钻孔得到的。承包商在履行合同中遇到的坚硬、多石地下条件,在钻孔中能够显示出来。法院认为业主没有违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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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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