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不成索要违约金32万元
导读:
签订《房屋买卖意向书》后,买家吴女士反悔,卖家张先生便要求吴女士支付违约金32万元。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吴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元。
去年7月24日,卖方张先生和买方吴女士签订一份《房屋买卖意向书》,约定房屋买卖价格为160万元,买方当日支付2万元定金,去年8月1日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98万元,剩余60万元于双方办理完成房屋交付时支付;如果买方违约,需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然而,吴女士在支付2万元定金后却后悔了。
8月1日,她告诉张先生,考虑到自己的支付压力,她决定放弃购房,并同意张先生没收已缴纳的2万元定金。但是张先生并不满足于区区2万元定金,他要求吴女士按《房屋买卖意向书》中违约金的约定支付违约金32万元,吴女士不允,张先生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书》是双方对房屋买卖交易的初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意向合同,因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现因吴女士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履行该买卖交易,因此张先生要求吴女士承担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法院会支持张先生32万元违约金的主张吗?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高于其实际损失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约情况、当事人过错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来衡量。本案中,张先生未证明他的实际损失,所以他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故法院根据去年8月份房产市场情况及合同约定,酌定违约金数额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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