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小区儿子出钱父出“名”这房子算谁的?
导读:
父亲享有福利购房的资格,但是没有钱买房,儿子便出钱以父亲的名义买了房。为避免家庭纠纷,父亲两次出具声明,说明房款是儿子出的,房子就是儿子的,儿子也确实这么认为。后来,父亲却背着儿子将房子卖了,还说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自己有权卖房,声明是儿子胁迫自己写的。儿子却说父亲撒谎,拿着声明将父亲告上了法院。
儿子:
我出钱父亲出“名”
房屋说好归我的
周平是淮安市一单位的退休干部,2006年11月单位房改,周平购买了单位公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周平的名字。但是,当时购房的近3万元房款是周平的儿子周建华出的,因此,周平在当时的住房出售审批表中注明:“房款是周建华给的,房产权归周建华”。不久,该房屋就被列为拆迁范围。2006年12月,周平以其名义签订拆迁协议书,通过产权调换并补交了14万元差价后取得了位于市区的一套新房。
到了2008年6月,周平出具关于新房归属权的声明。声明中说,为了明确房产的权属,2006年11月购买的单位公房,房款是周建华出资以周平的名义买的,不久后拆迁所得的新房,补交款仍由周建华出资,因此,拆迁后的新房虽登记在周平的名下,但是房屋的权属仍归周建华所有。2010年3月,周平将新房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军夫妇,双方很快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周建华万分吃惊,他认为,周平的声明上写得很清楚,这房子应该就是属于自己的,现在周平悄无声息地就把房子卖了,实在太不合情理。周建华满脑子疑问还一肚子火,为房子的事几次与父亲发生了冲突。周建华无奈诉至清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周平与张军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三人返还诉争房屋或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父亲:
房子是自己买的
声明是被胁迫写的
周建华父亲周平的说法跟儿子可一点都不一样。周平称,单位出售公房时,因为自己老伴已经去世,无经济负担又具有购房资格,因此他出资购买了房子。儿子周建华说购房款是他交的,无凭无据。后来旧房拆迁,购买新房的所有差价及契税都是周平自己交的,并依法登记领取了产权证,周平称自己为该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人。
对于两次声明,周平承认,这是事实,但是并不代表房屋产权就实际上归周建华所有,声明只是以遗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第一次声明是周平准备将来把房子留给周建华,至于第二次声明,周平称是被周建华胁迫写下的,因为周建华将房屋产权证偷走,以此要挟周平写下声明。周平认为,两次声明均为遗嘱,不是产权确认,自己有权对自己的产权进行处分,儿子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他。
法院:
房屋属共有财产
父亲得赔儿子钱
该案一审法官告诉记者,周平的两次声明均为真实,但是对周平所说的声明系遗嘱的主张不予采纳。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其合法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但是周平的声明中并无对其死后财产作出处分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为,周平的两次声明,可以确认周建华是旧房和新房的实际出资人,房屋登记在周平名下,是因为周平是售房单位的退休干部,也享有福利性价格,因此法院认为,周平和周建华是房屋的共有人。
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平在明知购房款为周建华出资的情况下,仍然根据其登记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公示效力出售房屋,该行为侵害了共有人周建华的利益,张军夫妇是善意、有偿购买房屋。因此,周平应对周建华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张军夫妇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房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不成,今年6月,清河法院一审判决周平赔偿周建华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周建华和周平均不服判决,上诉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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