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年度审查规定
导读:
济建管字(2000)73号
一、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因工伤事故,根据建设部第4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第155号令《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以及省建委、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凡是取得山东省《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的驻济施工企业和取得济南市《进济安全施工备案登记》的外地施工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机构、人员设置,承包工程情况,安全文明状况,起重机械检测,安全技术培训,意外伤害保险及伤亡事故情况等。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年度审查与企业的资质年检同时进行。
五、申报安全资格年度审查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或《进济安全施工备案登记》交市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安全资格年度审核登记表
(二)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仅限驻济企业)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仅限驻济企业)
(四) 企业所在地区安全济分包工程许可证(仅限进济企业)
(五) 外地建筑业企业济分包工程许可证(仅限进济企业)
(六) 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贯标证书(每个工程不少于4-6名)
(七) 重要岗位人员岗位证书(每个工程不少于电工1名、架工2名、塔吊司机2名、机械工2名、电焊工1名、安全员1名)
(八)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资料
六、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年度审查意见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 本年度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没有因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而被查封整改的工程,重要岗位人员持证人数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七)款的规定,起重机械检测率、意外伤害投保率等其他指标均符合要求的为合格;
(二) 本年度内因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而被查封整改的工程不超过2个,重要岗位人员持证人数达到50以上的为基本合格;
(三) 本年度内发生过四级及其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因存在事故隐患而被查封整改的工程3个以上,或重要岗位人员持证人数未达到50%为不合格。
七、 凡是年度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自年审之日起,暂扣《安全资格证书》或《进济安全施工备案登记》3至6个月。在该期间不得参与工程招标。
八、 凡是两次安全资格年度审查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或《进济安全施工备案登记》,不得在济参与各类工程施工。
九、 没有申报安全资格年度审查的,经市建筑安全监督部门提示后,逾期仍不复审的,其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施工备案登记自行作废。由市建筑安监站协同建管监察支队将其清出济南市建筑市场。
十、 本规定由济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解释。
十一、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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