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测工作的若干规定
导读:
济建管字(2000)41号
为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关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文)、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安监[1998]12号文)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第15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四县一市)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测工作由济南市建筑安全检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具体负责。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测范围包括塔式起重机、建筑升降机及建筑提升设备。
四、凡新购、大修、重新安装或经技术改造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使用前应向市检测中心申报检测。
五、申报程序: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其使用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程、标准进行验收和申报安全检测。
2、申报单位填写《济南市建筑施工现场机械制备安全使用备案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一并报市检测中心。
(1)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2)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3) 产品的性能、安全装置说明书;
(4) 拆装单位的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
(5)拆装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6) 塔机操作人员上山岗证(复印件)
(7) 本次安装记录及验收资料。(包括地基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证明)。
(8)申报时按济南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检测费用。
六、检测程序:
1、市检测中心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登记。
2、确定检测时间后,提前1-2天通知申报单位,受检单位必须做好检测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3、检测人员对申报的机械设备进行现场检测,并按规定做好原始检测记录。
4、检测后三日内,依据《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将检测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5、经检测合格的签发《安全使用备案》;对检测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顿重新申报检测,再次检测不合格的将清出施工现场。
七、对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济南市施工现场使用。如擅自使用的,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第155号令》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济南市建筑管理局
二OOO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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