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
导读:
京经煤管[2002]14号
房山、门头沟区有关部门,各乡镇煤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有关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四证”)重新审核发放的规定,现对本市乡镇煤矿“四证”重新审核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 重新审核发放“四证”的对象经北京市煤矿验收复工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批准乡镇煤矿复工的通知》(京煤复协[2002]2号)文件公布批准复工的乡镇煤矿。
二、 重新审核发放“四证”的程序首先,到市工商局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第二步,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采矿许可证》;第三步,由市经委核发《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最后,由市工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四证”具体事项见附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二○○二年五月底止,为“四证”重新审核发证时间。逾期未申报或经审核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注销该煤矿的“四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关闭。
附件一:本市乡镇煤矿核发采矿许可证有关事项附件二:本市乡镇煤矿培训核发矿长资格证有关事项附件三:本市乡镇煤矿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附件四:本市乡镇煤矿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事项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一:本市乡镇煤矿核发采矿许可证有关事项
一、 核发采矿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1.采矿权申请登记证书;
2.市工商局核发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划定的以1:10000比例尺国家直角坐标网标定的地形图为底图,拐点以国家直角坐标值(三度带坐标)标注的矿区范围图;
4.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5.区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采矿方法的核准材料;
6.经审批的地质资料或地质勘查报告;
7.经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所在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排他证明;
10.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1.相临煤矿位置说明;
12.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办理程序
1.煤矿企业应首先到市工商局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2.煤矿企业以矿(井)为单位,到区煤炭主管部门办理煤矿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采矿方法核准;
3.煤矿企业将应提交的资料送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统一由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
三、注意事项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的要求进行编制;
2.合并重组的煤矿企业应注明被合并重组的煤矿企业名称和数量,并提交原全部矿区范围图,以便重新划定矿区范围;
3.煤矿企业之间矿区立体范围不交叉,但水平投影有相交的,由区县政府组织相关煤矿签订安全协议,负责协调好相关煤矿之间的先后生产顺序,并进行监督。就此类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在职—2年内彻底解决。
4.待取得重新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后,将以上三证的复印件作为必备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附件二:本市乡镇煤矿培训核发矿长资格证有关事项
一、取得矿长资格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龄在50岁以下的男性公民,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煤矿工龄不低于五年;
2.必须参加由市经委组织的矿长培训班学习,并经考试合格。[page]
二、培训考核及有关事项
1.参加培训人员,分别到房山、门头沟区煤炭主管部门报名,填写《矿长资格审查表》,并需提交身份证、学历证明材料;
2.经培训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再给一次补考机会,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认证资格;
3.矿长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要重新考核验证。
附件三:本市乡镇煤矿核法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
一、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2.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采矿方案;
3.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4.矿长、主管安全生产副矿长经重新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5.瓦斯检测工、采煤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6.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7.有《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井田范围示意图》;
8.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10.按照规定合理收取、使用维简费;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应提交的资料
1.市工商局核法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煤生许表一)(应填写国家统一坐标和标高系统)(一式三份);
3.《井田地形地质图》(1:2000-1:5000)、标明井田边界线及拐点编号;
4.《采掘工程平面图》(1:2000-1:5000)、按《矿山测量规程》要求编制;
5.《井上下对照图》(1:2000-1:5000),填井下主要采掘巷道及采空区,加注井田界线及拐点编号;
6.《通风系统图》: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主要标出矿井主要生产地区进风、回风系统;
7.《井下避灾线路图》: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用不同图例标出主要生产地点发生灾难(瓦斯、水等)时人员撤退路线;
8.《井田范围示意图》:附在申请书内;
9.新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长资格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等证明材料;
10.井田地质报告(资料)批文(复印件)、开采设计批文(复印件)、主要安全设施验收文件(复印件);
11.井田范围拐点坐标表;
12.环境措施有关资料文件;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和资料。
其他有关事项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申请书及年检表的填写说明》填写。
三、办理程序
1.煤矿企业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2.煤矿企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将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图纸提交所在乡镇、区县有关部门进行处审后,由区煤炭主管部门集中报市经委煤炭管理办公室审批。
附件四:本市乡镇煤矿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事项
一、 重新登记的程序
1、 核定企业名称。经验收合格的煤矿企业名称不规范的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进行规范,不论企业名称是否发生变化,重新登记企业都要持市煤矿验收协调小组批准复工文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2、 各煤矿企业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分别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经委取得重新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人》、《矿长资格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然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重新登记注册。
二、 重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不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只办理重新登记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page]
(1)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名称预先核准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3)煤矿企业重新登记注册书;
(4)包括初始投资在内的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组织章程;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7)主办单位资格证明;,
(8)《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煤矿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9)指定(委托)书;
(10)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主办单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还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2、 重新登记并改制的企业提交下列文件
(1)煤矿企业重新登记注册书;
(2)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复;
(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名称预先核准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6)包括初始投资在内的财务审计报告;
(7)企业章程;
(8)股东资格证明;
(9)《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煤矿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0)指定(委托)书;
(11)验资报告;
(12)住所证明。
三、重新核发营业执照的要求
1.重新登记与2001年度年检工作一并进行。企业应如实填 写“年度检验报告书”,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资金损益表,年度检验合格的予以重新登记。
2.重新登记应与理顺投资关系一并进行。企业应提交具有 审计资格的事务所出具的包括对企业初始投资在内的财务审计报告,审查内容应侧重确认投资单位或投资人以及投资数额,投资的主要设备名称及数额。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或村经济合作社的投资情况,应由区农村经济管理站出具投资确认文件。经确认投资人是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或村经济合作社单一主体投资的,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组织,经确认投资人为两个以上投资单位(或个人)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改制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3.煤矿企业应登记注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股份制(合作)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煤矿不得登记为非法人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煤矿不得登记为分公司。上述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企业,应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转为其它行业经营的,可由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2001年度检验,限期办理名称、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如逾期不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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