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
导读:
鄂建[2004]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预防和制止拖欠劳动者工资,保障建筑劳务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劳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凡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包括本省、中央在鄂、外省进鄂和本省外出建筑业企业)必须使用具有相应建筑劳务资质,成建制的分包企业的建筑劳务,并按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签定分包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我省驻外建管处备案。禁止使用无建筑劳务资质的分包企业。凡违反规定使用无建筑劳务资质企业的,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10款,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予批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应逐步进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办理备案手续。各地应尽快建立从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二级交易市场,制订二级市场的交易程序和管理办法,使劳务分包的交易和备案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与建筑劳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所使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
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我省《关于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承包工程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鄂建[2001]298号),凡未经省建设厅办理登记的,不得在鄂承揽工程。
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按规定招用具有相应上岗证的劳务人员,年龄未满十六周岁或无证人员不得招用。企业招用的劳务人员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劳务人员档案,并分别上报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我省驻外建管处备案。严禁企业将招工权下放到项目部和作业班组,严禁企业、项目经理和班组长私招滥雇劳务人员。企业招用的劳务人员发生变更的,要在变更后五日内,按上述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企业招用劳务人员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务合同必须载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权利和义务、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及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按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额度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从事高空、高温和中夜班作业的劳动者,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津补贴。
三、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凡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鄂劳社文[2003]203号要求,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规定在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保障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2号,抓好劳动者工资的清欠工作,切实解决好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对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或引发极端群体性事件的建筑业企业,要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公开曝光,视情节轻重其资质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外省建筑业企业清出湖北建筑市场。[page]
四、建立工作联系和报告制度,严格进出省队伍管理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厅驻外建筑劳务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外出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和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方面的情况,切实为企业搞好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出省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要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加强用工管理,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坚持依法治企,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汇报有关情况,尤其是重大问题或突发性事件应随时报告。
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鄂设立的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省在鄂建筑业企业和劳务人员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用工,依照合同支付劳动者工资。
五、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劳务企业和劳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岗位技能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按规定设立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采取得力措施,发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建筑劳务企业的整体素质。
建筑劳务企业要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在我省施工的外省建筑业企业的岗位技能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本省的培训或我省举办的岗位技能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相应的上岗证书。
本通知自下放之日起开始执行,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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