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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13:45:29 人浏览

导读: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资金的投入,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资金的投入,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工程。

  第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国家为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投入的费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作为强制性行业标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设施、文明施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按照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足额进行计价(其费用包括在脚手架、综合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等项目费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不参与招投标竞价,由中标单位直接按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计取,签订施工合同时费用项目单列,足额计入合同总价。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得重复计算。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和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的合同原件。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和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的合同原件,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部分的支付采用有条件支付方法,由监理单位负责审查和控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各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文明施工情况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的结果,分阶段(开工前、主体封顶、竣工安全评价)拨付。其他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费用随工程进度款足额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具体拨付条件和比例如下: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40%,主体封顶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40%,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20%。高层建筑可根据主体施工情况增加评价拨付次数,但主体施工阶段总拨付比例不得超过40%。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严格按照监理审查意见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逐项落实。

  第八条 每阶段施工结束后,建筑施工企业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评价检查同意并经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复查合格签署意见后,由监理单位通知业主在10日内拨付给工程施工单位。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请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安全综合评价合格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剩余部分由监理单位通知业主在竣工决算时支付;安全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工程,最多支付60%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多支付的在竣工决算时由建设单位扣回。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不按工程进度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不按期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停止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支付。[page]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将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由于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及文明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认真审查安全措施和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的,视为监理失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由于监理单位不认真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监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和没有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协调配合,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或缓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对滥用职权给没有安全施工措施和没有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可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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