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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13:20:18 人浏览

导读:

沪建专[2003]第002号为规范建设工程评标行为,提高评标的质量和水平,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

  沪建专[2003]第002号

  为规范建设工程评标行为,提高评标的质量和水平,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

  第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

  (二)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 熟悉国家以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 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或资深专家,视需要最高可达75周岁),且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评标工作;

  (六) 无经济犯罪或被取消评标资格记录。

  第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专家可由所在单位推荐,或者由2名现任评标专家推荐并得到所在单位同意,经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初审后,确定为评标专家候选人员。

  第五条 评标专家候选人由市招投标办送经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委员会)评审、认定,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取得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由市招投标办组织有关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学习,颁发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入选为专家库成员。

  第六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由市招投标办组织复验。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填写资料复核表格、作好个人评标工作小结等,配合市招投标办的复验工作。

  经复验,合格者,继续担任评标专家;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或年龄满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者,作为正常离任。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对于违规、违纪者,经专家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取消。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有关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的学习;

  2、 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3、 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4、 享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5、 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6、 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1、  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按时参加评标,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时,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评标;

  3、 廉洁自律,不得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不受招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影响,不得接受招标人因不正当要求给予的财物和其他好处(评标酬金除外),自觉抵制评标中的一切不正当要求;

  4、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按照评标原则、办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5、 不得将对某个投标人的个人成见带入评标活动,影响评审的公正性;

  6、 遵守评标纪律,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守评标全过程的秘密。[page]

  7、 当工作单位、技术职务聘任资格和通讯联络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市招投标办的评标专家管理部门;

  8、 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评标专家当被聘为某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时,一旦发现自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主动提出回避:

  (一) 评标专家在某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 评标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三) 与投标人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

  第九条 市招投标办组织评标专家的学习、交流、研讨,推进招投标活动公正度的评价,实施评标活动现场的随机监督和文档抽检,加大评标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织招标项目专家评标的评估,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第十条 评标专家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作为资格复验不合格:

  (一)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 劣标高评、优标低评,在评标中显失公正的;

  (三) 按规定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

  (四) 一年内参加评标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2次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

  (五) 因身体状况及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标工作的;

  (六) 资格复验中拒不填写资料复核表格和提交个人评标工作小结的。

  市招投标办应当建立评标专家档案,将动态管理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以作资格复验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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