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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委关于启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12:06:57 人浏览

导读:

宁建〔2006〕124号县质监站、建管站,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现将市建委(甬建市发〔2006〕471号)《关于启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关于启用宁波市建筑

  宁建〔2006〕124号

县质监站、建管站,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市建委(甬建市发〔2006〕471号)《关于启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启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甬建市发〔2006〕47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6〕239号)的文件精神,实现全市各地监管信息共享,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我委已开发完成了《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12月1日起在全市启用该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系统启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加强建筑信息化组织建设。

  建筑业信息化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组织保障,很难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各地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集建工、招标、质监、安监、建管、执法等与信息系统密切相关的部门负责人,解决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建立《信息系统》联络员制度,各地建设局要明确负责建筑业信息化建设的人选,并将《信息系统》的联络员名单,于11月15日前报我委市场处。

  (二)加快企业和人员数据库建设。

  企业和人员数据库是《信息系统》启用的基础。因此,各地要继续抓好企业和人员数据库的建设工作。一是做好培训工作,告知企业如何正确地将相关企业和人员信息输入《信息系统》;二是做好辅导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是做好审核工作,核对与企业上传信息相关的资料原件,确保入库信息的真实性。企业和人员数据库必须在11月20日前建设完成。对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外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实行首次备案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可任选一地,但施工企业必须与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办理地一致)。

  (三)做好工程项目库的建设工作。

  工程项目库是由各管理部门共同建设的,各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将相关工程情况输入《信息系统》。请各管理部门于11月30日前将所有在建和自发文之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输入信息系统。届时将组织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二、认真做好系统维护的各项工作(一)各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工程项目库。

  1.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工程项目库中的合同备案内容的输入。个别县(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也已不隶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各建设局出面协调,如协调无效的,由建设局负责合同备案内容的输入。

  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监、安监登记、质量交底、安全交底、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等相关信息的输入。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信息的输入。

  4.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的输入。

  5.文明施工管理部门负责文明施工交底等相关信息的输入。

  6.各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信息的输入工作。

  (二)实现信息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各县(市)、区建设局在办理各类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变更手续时,要求企业在《信息系统》中及时进行变更,提交管理部门确认。

  1.企业资质升级、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发文或公告形式对外公布的,信息变更情况,企业应在发文或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变更后报管理部门确认,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page]

  2.企业在新申请资质或进甬备案时,应先将企业和人员信息输入《信息系统》,企业通过资质审批或进甬备案的,由企业或分公司(办事处)所在地建设局确认(其中,进市区的外地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由市建管处确认,进市区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由市招标办确认)。各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3.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变更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办的信息变更情况,企业应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变更后报管理部门确认,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其中,涉及人员单位变更的,原单位应在同意人员调出的同时在本企业库中将该人员删除,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管理部门确认,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三、认真做好系统使用的各项工作自2006年12月1日起,所有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必须将企业和人员信息输入《信息系统》,并经管理部门确认。工程项目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如发现参与工程建设的任何一方未按要求将企业和人员信息输入《信息系统》的,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完成信息输入,再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合同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机构不得办理质监、安监手续。

  (一)充分利用《信息系统》,简化业务受理程序。

  《信息系统》的企业和人员信息在建库工作时已由各管理部门进行把关,工程项目库是由各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自行输入。因此,个别业务受理环节,可以考虑不提供原件核对。如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时,对合同备案时已输入《信息系统》相关证件信息,由于合同备案部门已核对原件。因此,没有必要要求企业再次提交原件。

  (二)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

  招投标环节企业弄虚作假现象严重,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每次招标企业又多,给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招标人资格审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外,重复审查现象严重,做了许多无用功。在《信息系统》启用的前一年内,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可以采用资料原件和《信息系统》同时审查的办法。如发现《信息系统》和资料原件不符,应告知该企业管理部门查实。《信息系统》启用一年后,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可以对招标人资格进行网上审核。

  (三)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资质审查。

  资质申报过程中企业代表工程造假现象严重,以前通过各地管理部门去现场核实,大大地提高行政成本。对所在地在宁波市范围内的代表工程,专家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审查其代表工程指标,有效地防止了企业造假行为。

  (四)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项目部人员管理。

  项目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的关键。下步,我委将通过《信息系统》加强对项目部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和《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等文件,对于人员配备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的工程,《信息系统》将出现“红字”提示。管理部门要经常查阅《信息系统》,发现问题的,要求企业整改到位。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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