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必须标明使用面积的通知》
导读:
武建设字[1998]76号
各区县建委,市建设各局、院、办、总公司、集团公司,各设计单位,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随着建筑设计施工技术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购房者更加重视住宅的使用功能及使用面积,新建住宅过去在建筑设计和出售中仅仅只标明建筑面积的做法,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发[1992]66号文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武汉行政区域内城镇新建住宅必须标明使用面积,具体通知如下:
1、从1998年10月1日起,新建住宅的设计图纸必须同时标出每套住宅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2、住宅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要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变更记录,对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变动要准确地反映在竣工图上。
3、新建住宅的验收必须有关于使用面积的资料,并按照竣工图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对使用面积进行核对和验收。
4、从1998年10月1日起,武汉行政区域内城镇新建住宅除按建筑面积计价外,在售房合同中还必须注明使用面积。
附:新建住宅使用面积计算规则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新建住宅使用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条 新建住宅使用面积是指每套住宅分户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净面积总和,它包括卧室、起居室、厨房、厕所、室内走道、室内楼梯、壁橱以及阳台、贮藏室、地下室等面积。
第二条 新建住宅使用面积按房屋的设计户型墙内净长计算,户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三条 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投影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第四条 封闭式阳台按实有使用面积计算;敞开式阳台按实有使用面积一半计算。若有部分敞开式阳台,则分别按封闭式及敞开式阳台计算规则计算。
第五条 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贮藏室,半地下层等均按实有使用面积计算;高度在1.7米以上至2.2米以下(含2.2米)的贮藏室、半地下层等均按实有面积的一半计算;高度在1.7米以下(含1.7米)的贮藏室、半地下层等不计算使用面积。
第六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按实有使用面积计算;高度在1.7米以上至2.2米以下时,按实有使用面积的一半计算。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武建设字[1998]76号各区县建委,市建设各局、院、办、总公司、集团公司,各设计单位,各房地产开发公司:随着建筑设计施工技术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农用地使用权相区别,是对土地进行非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从事建设的权利。没那
工程先开工后签合同一般不合法,属于倒签合同的法律行为。倒签合同与企业风险防范的目标相悖,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在实践中
没有资质挂靠拖欠工程款挂靠施工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当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承包人未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
建筑工程纠纷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如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
个人名义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
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建立承揽业务后包工头受施工企业管理。建筑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
承包工程需要签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对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写明单项承包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