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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9:26:58 人浏览

导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城建档案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历史记录,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城建档案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历史记录,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城建档案在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来,我市城建档案工作发展迅速,档案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档案资源日益丰富,城建档案在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市一些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致使城建档案大量流失,直接危及我市城建档案的积累,严重影响我市城市建设维护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有关单位要从维护城市安全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城建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协同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档案局作为市政府直属的主管全市档案工作的机构,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基层基础年”、“城市管理年”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整合资源,增强城建档案管理合力,加强基层单位城建档案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切实强化监督职能,加大执法和依法收集、接收城建档案力度,积极拓宽城建档案利用渠道和服务范围,使我市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管理协调发展。要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建档案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档案行政管理和城建档案保管两种职能,集中资源优势,实现工作效率最大化,构建起“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规范管理、精简高效”的城建档案管理格局。

  二、积极开展城建档案管理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加大城建档案执法力度,不断完善执法机制

  我市1993年制订的《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无法适应当前的城建档案工作新情况,市档案局要根据新形势下城建档案工作的特点,结合深圳实际,抓紧研究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并尽快提请修改、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市法制办要在《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条例(草案)》等新的立法项目中增加对违规者的处罚条款,逐步形成完整的地方城建档案法规体系,从根本上扭转城建档案流失的局面,切实解决城建档案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保障城建档案依法按时移交和高效利用。

  市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违规行为。对逾期不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的建设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未按要求做好工程档案收集、归档和移交工作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市档案局要将违法违规者的名单和具体情节向市建设局通报,由市建设局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的规定,录入不良行为记录,在建设信息网公示。

  三、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信息交流,创建城建档案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整合全市城建档案信息资源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信息交流,通过政府内、外网及其它系统与市档案局有机衔接,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的实时交换和资源共享,使市档案局能及时了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规划报建、开工报建、竣工备案和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等信息,全面有效地对工程档案进行跟踪监督、指导和服务。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由市档案局牵头的深圳市城建档案信息平台建设,按照科学、规范、长效的原则,进一步整合各相关单位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全面、准确的数据库,形成统一的操作系统和电子平台,加强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城市快速反应能力和城建档案工作的公共服务水平。[page]

  四、切实加强城建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移交管理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验收、工程备案及房地产权属登记等建设行政管理各个环节,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和及时地移交城建档案馆(室)。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以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各有关单位对工程档案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档案的形成、收集、归档、移交方式和工程档案编制费用预算,并规定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档案。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必须到城建档案馆(室)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查验有关资料。

  (四)建设单位必须按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新建工程和普查、补测补绘及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档案。

  (五)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工程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工程档案移交负首要责任。

  (六)建设工程档案不符合要求或没有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证明的项目,不能参加各级优质工程评选。

  (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验收,督促建设单位移交城建档案。

  (八)为解决我市城建档案历史遗留问题,请各建设单位对历年来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将本单位及有关施工、监理单位保存的、应当移交的工程档案于2006年12月31日前移交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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