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
导读:
鄂建文[2002]200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和水平,逐步在全国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发现评标专家的科学管理和资源共享。建设部下发了建市[2002]214号文件,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专家名册,并力争在2003年底前将评标专家名册与建设部联网,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名册。该文件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集中和管理,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各市、州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按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切实抓紧抓好抓实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二、尚未制订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尚未建立评标专家名册的地方,2002年底前,应抓紧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并按建设部要求建立名册;已制订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建立了评标专家名册的地方,应当根据需要,逐步加以完善。
三、2003年5月前,全省评标专家名册实现联网。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力度,强化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建设和纪律约束,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并对其评标能力、工作态度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要建立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应当及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不得参加评标活动。
五、省厅将武汉、荆门、宜昌等地定为试点市。试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2年12月30日前完成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制订或修订工作,对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入选程序、权利和义务、动态管理以及违规行为查处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于2003年元月31日前将评标专家名册实现与省厅联网。
附:《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建市[2002]2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和水平,逐步在全国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实现评标专家的科学管理和资源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关系到工程招标能否实现公平和公正。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高度重视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凡尚未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尚未建立评标专家名册的地区,应抓紧研究制订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12月31日前建立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评标专家名册;已制订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建立了评标专家名册的地区,应当根据需要,逐步加以完善。对于其他专业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所赋予的职责。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评标专家人选,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专家,不得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将所辖各市(地)、县(市)的评标专家名册实现计算机联网。建设部将逐步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标专家名册在全国联网,形成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实现资源共享,为招标人跨地区乃至在全国选择评标专家提供服务。[page]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力度,强化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建设和纪律约束,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并对其评标能力、工作态度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要建立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应当及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不得再参加评标活动。
五、建设部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河北、山东、广东等确定为建立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的试点省(市)。上述地方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2年10月30日前完成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制订或修订工作,对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入选程序、权利和义务、动态管理以及违规行为查处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评标专家名册实现与建设部联网。
其他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力争在2003年底前将评标专家名册与建设部联网,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名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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